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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地税涉税信息月报 2016年第9期(总第37期)

芋粿哥哥 发表于 2018-9-23 12: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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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通知
一、本月纳税申报期限提醒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三、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初期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问题
四、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五、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  政策公告
一、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一、欢迎纳税人预约办税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减免税办理指南系列专题——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案例警示
一、关于误餐补助的税收问题
二、企业未办证土地也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福建网上办税系统http://www.fj-l-tax.gov.cn,或扫描下面二维码。
3A移动税务服务平台: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http://218.66.6.180/sa/d/sa. apk按回车进入下载或安装二维码扫描软件,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软件下载安装。

     

  

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           福建地税3A移动税务服务平台          福州地税官方微信
★ 涉 税 通 知
一、本月纳税申报期限提醒
按月申报期限:9月1日 - 9月18日。(9月15日至17日中秋节放假3天,18日正常上班)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使您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纳税申报,我们提醒您:请您尽可能避开申报高峰期(12- 18日),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我局办税服务厅及基层六个办税服务点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 -18:00。
三、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初期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问题
因“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社会保险费缴费出现问题,产生了不应由缴费人负担的滞纳金。在2016年9月底前,对不属于缴费人原因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予加收;除上述原因造成的欠费以外,对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严格依法计算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困难企业标准及办理流程详见“闽人社文[2016]214号”。
五、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减负便民,同时更好适应金税三期系统在我省全面推广运行需要,现就我省地税系统(不含厦门)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纳税人下列税费从2016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实行按季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及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等税费;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户应申报的相关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
(四)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三)、(四)点中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一次性批量修订转换,相关纳税人于2016年8月申报期申报时可查看校验“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纳税期限是否修订正确,无误后实行按季申报;如校验发现有遗漏的,纳税人可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本年10月底前补充修订,但因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期限清册生成时间因素,修订简并申报的从本年第四季度起生效。
2016年8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上述原则在每季度(税款所属期)第一个月内或在首次申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申办确定纳税期限。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需按月改按季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税款所属期)的第一个月内或在首次申报前办妥。
三、除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已批量处理按季申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办简并按季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以上已实行简并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无需简并申报的,仍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原申报期限申报。
五、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按季申报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TIPS)批量扣税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继续实行以缴代报。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变更当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按月申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提出以下相关要求:
(一)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的规定,统一由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已开具但尚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仍然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8〕60号)的规定,由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地税机关管理并负责缴销。
(三)对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中“(二十一)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的具体要求执行。
★ 政 策 公 告
一、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16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办理社保等业务时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证时间,等等。
据介绍,《合作备忘录》是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上,针对守信主体推出的第一个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
《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着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 “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2016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2016年第47号公告,该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2016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发布2016年第51号公告,该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办 税 指 南
一、欢迎纳税人预约办税
为错开办税高峰,避免在办税服务厅长时间排队等待,欢迎纳税人通过“福州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税指引--在线预约,选择福清地税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二)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减免税办理指南系列专题——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二)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案 例 警 示
一、关于误餐补助的税收问题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企业处相应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办证土地也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所辖某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取得一地块土地使用权30亩,由于用地计划原因,仅取得10亩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后兴建厂房从事生产经营,主观认为只要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自2013年以来,企业仅对已办证部分土地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要求企业按规定对未办证土地从当地政府实际交付土地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对有偿使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补缴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8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本案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取得土地,无任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 策 解 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12366热 点 问 题
一、问:2016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企业5-6月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应如何处理?
答:您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95号)规定,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企业电脑编码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您好!2016年7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我省地税系统已取消地税管征企业的电脑编码,所有企业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一律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线初期,为确保与外部门的平稳衔接过渡,缴费人在办理规费事项时暂可继续使用电脑编码或缴费人识别号。
三、问:何种情形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四、问: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五、问:本人购买了面积为89平方米的第二套住房,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您的第二套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可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六、问: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适用于什么情况下的申报?
答:您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适用于以下情况申报:
(一)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外各项税目的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
(二)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明细年度申报;
(三)证券机构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的明细扣缴申报;
(四)上述各项明细扣缴申报的减免税事项申报。
七、问: 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申报?
答:您好!以下个人所得税款不能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申报:
(一)定期定额(双定)或定期定率(单定)方式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雇员的工薪所得可以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申报);
(三)个人自行申报情形下的各类申报:例如多处多次取得收入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等。
以上情形中,第(1)、(2)点及第(3)点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仍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fj-l-tax.gov.cn/)-自然人(个税)网上办理平台进行申报,其他则需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问: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申报步骤?
答:您好!申报步骤分为4部分:(一)人员登记(初次和员工发生变化时填写);(二)填写报表(每月申报时填写);(三)申报表发送及获取反馈;(四)网上缴款。
以工薪所得为例,一次完整的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六步:
1、登记人员信息;
2、选择需要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选择申报表种类:《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将正常月薪、外籍人员正常月薪、年度奖金、企业年金等各项本次应申报的工薪所得分别按照项目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确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项所得填报完整准确后,提交申报;
4、获取服务器申报成功的反馈信息;
5、确认应扣税款,提交发送网上缴款,获取扣款成功结果反馈。
(网上缴款前请确认是否签署三方协议,尚未签署三方协议,无法使用税库银方式缴款,需至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扣款。)
九、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问:企业未安置残疾人需要申报残保金吗?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闽财税【2015】41号)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应按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未按规定安置的应缴纳“残保金”。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2016年应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96%申报缴纳“残保金”。
纳税服务便民联系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纳税服务投拆电话:  0591-86513768
廉政效能投诉电话:  0591-85280872
涉税案件举报电话:  0591-85289941
网上办税系统运维服务电话为:4006-0591-09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0591—85276173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电话:0591—85266213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电话:0591—85265322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龙田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771069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高山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888012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567290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渔溪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671611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镜洋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317221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江阴办税服务点               电话:0591—85611034
来源:福清地税原标题:福清市地税涉税信息月报 2016年第9期(总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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