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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发布第四十一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

 
陈?? 发表于 2021-12-14 1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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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四十一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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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诺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565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诺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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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诺

被执行人陈诺,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锦城村岭下3号,身份证件号码:35018119801231XXXX

执行金额:14936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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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邱华瑶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07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邱华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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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华瑶

被执行人邱华瑶,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岭脚村中厅20号,香港身份证件号码:M556XXXX, 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号码:H603623XXXX

执行金额:525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邱华瑶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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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金松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141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金松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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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松

被执行人陈金松,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沾泽村下垄北51号,身份证件号码:35012719731225XXXX

执行金额:7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金松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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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为春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425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为春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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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春

被执行人陈为春,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星桥村山西北101号,身份证件号码:35012719720421XXXX

执行金额:5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为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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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建明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25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建明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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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明

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清荣大道110号翰林天下1号楼1701室,身份证件号码:35012719670603XXXX

执行金额:39017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建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9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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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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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8)
wangxiaomin | 来自福建
眼里都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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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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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行止 | 来自福建
害得我一个个认真看过去有没有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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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7: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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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头像 | 来自福建
这个公开以后更加难找到了,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举报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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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22:46:0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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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欠十万是债,欠一个亿就只是数字了,不是人人都是像罗永浩那样能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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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01:16:2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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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第一可爱 | 来自福建
这个可以和酒店合作碰到去住酒店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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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16:29:4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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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艳 | 来自安徽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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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23:13:0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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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艳 | 来自安徽
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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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3:43:0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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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喜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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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 13:24:5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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