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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这几家被罚了!事关食品安全

 
陈?? 发表于 2021-12-6 09: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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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州午峰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福州午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镜洋)罚(2021)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1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在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玉埔村前马77 厂房从事烤鳗切片生产经营活动,并以5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共生产349.44公斤鳗鱼切片,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19219.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生产的烤鳗切片还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涉案的349.44公斤烤鳗切片、电子称4个、切片刀4把;
2、处以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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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龙田恭明海鲜店
 
案件名称:福清市龙田恭明海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龙田罚字(2021)1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1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5公斤虾姑,以110元/公斤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共售出虾姑17公斤,3.1公斤销售给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作为抽样检测使用,剩余的4.9公斤虾姑报废处理。上述虾姑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镉项目的检验结果为1.1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2750元,计违法所得221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虾姑,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采购虾姑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虾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11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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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龙山徐小云食品商行
 
案件名称:关于福清市龙山徐小云食品商行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场监管龙山不罚(2021)第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日从供货商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水宝食品商行以7.5元/包的价格购进万利飞牌桂花果(净含量500克)30包,于2021年5月2日至案发之日期间以9元/包的价格零售了24包上述万利飞牌桂花果,货值金额为216元,计违法所得216元,于2021年7月9日退货处理5包上述万利飞牌桂花果,库存1包未售出。上述万利飞牌桂花果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万利飞牌桂花果,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这种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市监龙山协查函[2021]1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内容,也证明了当事人上述批次万利飞牌桂花果的进货来源属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即时制作《召回公告》并张贴在店铺显著位置,主动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因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做到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留存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也如实说明上述这种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交上述这种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委托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因菌落总数项目属于微生物范畴,不是当事人通过查验等手段即可分辨是否合格,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没收其检验不合格万利飞牌桂花果(净含量500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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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水美天下饮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关于福清市水美天下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江阴处罚【2021】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生产了佳景饮用水共1286桶,上述饮用水经榕城海关综合服务中心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复检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不合格饮用水有6桶用于当事人出厂自检,另有7桶以2元/桶的价格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1273桶以2元/桶的价格用于销售,共计货值金额2560元,计违法所得256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

2、处以罚款25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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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音西老杜火锅店
 
案件名称:关于福清市音西老杜火锅店涉嫌采购不合格乌鸡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音西罚字(2021)2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日以648元/件的价格从福州大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乌鸡卷各1件用于销售,上述乌鸡卷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6月13日,当事人以单点乌鸡卷、肥牛乌鸡拼盘及套餐式乌鸡卷、肥牛乌鸡拼盘形式对外销售,单点乌鸡卷售价32元/份,单点肥牛乌鸡拼盘售价39元/份(其中乌鸡卷18.5元),套餐乌鸡卷售价21.75元/份,套餐肥牛乌鸡拼盘售价39元/份(其中乌鸡卷14.82元)。

上述批次乌鸡卷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测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售出单点乌鸡卷79份,单点肥牛乌鸡拼盘120份,套餐乌鸡卷50份,套餐肥牛乌鸡拼盘223份,货值金额共计9356.36元,违法所得计9140.3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乌鸡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依法从轻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140.36元;

2、没收涉案不合格乌鸡卷2袋;

3、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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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音西大头餐饮店
 
案件名称:福清市音西大头餐饮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音西罚字(2021)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9日,我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张宗昕、施孟盛、钱吓英未取得健康证明,于当日对其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改正上述行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张宗昕、施孟盛、钱吓英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研究决定:

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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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福清市音西爱平食杂店
 
案件名称:关于福清市音西爱平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绍兴梅干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音西罚字【2021】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绍兴梅干菜,于当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7包过期绍兴梅干菜食品予以扣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绍兴梅干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尚未发现售出过期绍兴梅干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的过期绍兴梅干菜7包;

2、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购进绍兴梅干菜,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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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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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官厂 | 来自福建
建议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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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0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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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熊猫丶 | 来自福建
食品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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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0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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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爹七奈 | 来自福建
我一直以为只有餐饮店会被查 没想到  已经查到食杂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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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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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没有才了恼 | 来自福建
野爹七奈 发表于 2021-12-6 13:31 我一直以为只有餐饮店会被查 没想到 已经查到食杂店了

这不 不查不知道 一查吓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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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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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一个国家几十年了一个食品安全解决不了…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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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00:30:5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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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无争议 | 来自福建
食品安全永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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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23:48:2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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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融强贺医生 | 来自福建
是啊,食品安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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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05:23:3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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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y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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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07:53:1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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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喜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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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13:26:3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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