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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施行 福清住房租赁市场迎利好

大雄 发表于 2021-10-13 09: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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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消息: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福州税务部门昨日表示,此次政策减税内容多、力度大,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于长租公寓企业降低税费负担的导向,对福州发展社会租赁住宅带来很大利好。


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福州正加快推进社会租赁住房建设,2020年至2022年,全市计划新增各类租赁住房10万套。这些房源来自集体用地、国有出让用地、产业和高校集中区用地的新建项目,工业厂房改建项目以及盘活存量房源。有何税收优惠,是发展中的租赁机构的一大关注焦点。


根据新规,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此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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