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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市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的函》(榕审函〔2021〕27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业企业晋级奖励办法的通知》(榕建筑〔2019〕160号)精神,现将《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融政办〔2018〕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完善行业工程招投标监管办法、交易规则和评标办法,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利用“制度+科技”手段,推动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在线监管。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本市企业资质晋升奖励。具备申报特级资质标准企业可在镇安排12亩以内(街道6亩以内)商务办公(或商务金融)用地,用于建设总部办公楼,或可享受按成本价购买专门用于鼓励建筑业发展的政府回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奖励360万;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奖励60万元,每增加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奖励30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项二级总承包资质奖励5万元;对钢结构、桥梁、隧道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奖励50万元;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晋升甲级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甲级设计资质企业优先考虑作为我市设计单位战略合作伙伴;对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30万元。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加大“引进”工作。对“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60万元、60万元、10万元;对“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引进”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三、其他内容包括施行时间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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