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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元跨省经济诉讼案件 最高法院裁定福清三建公司胜诉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3 2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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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吉林省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下称某达公司)提出的关于福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某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下称某康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报2016年10月18日已报道)的再审申请,福清市三建公司最终打赢了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官司,这在我市还是罕见的案例。
某康公司是三建公司持有50%股份的关联公司,2007年10月开发吉林省松原市“滨江一号”房地产项目,原统一由三建公司垫资承建。工程进行一段时间后,该项目部分土地被松原市政府收回,部分土地又转让他方开发,导致三建公司部分工程无法进行。2013年元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某康公司在2013年春节前付清各种赔款共计1500万元给三建公司。同年2月7日某康公司和某达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某康公司将“滨江一号”房地产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达公司。2月8日,某达公司向某康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日某康公司与某达公司共同向三建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兹借福清三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限在2014年1月25日还清。否则,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额日仟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直到付清欠款为止”。某达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公司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签字,某康公司在欠条“担保单位”处加盖公司印章。某康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原担保基础上愿意继续承担连带偿还上述欠款及滞纳金的保证责任,直至还清上述款项为止。
2014年6月9日,三建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1500万元欠款本金加上后来拖了近两年的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600余万元就达到了2100万元。
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某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申请。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尧华律师指出: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知第三人不是民诉法所指的当事人,本案原审把某达公司列为第三人,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而该公司既不是当事人,也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权申请再审;且所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当驳回该再审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某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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