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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 征地批复来了,涉及福清4个街道!

大雄 发表于 2021-6-22 14: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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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了福清境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涉及宏路街道、阳下街道、玉屏街道、龙山街道,详情如下。


阳下街道奎岭村
玉屏街道幸福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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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六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7939公顷(其中耕地0.69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清市阳下街道奎岭村水田0.418公顷、旱地0.1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4公顷,玉屏街道幸福社区水田0.07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76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0-60-01地块面积0.138公顷。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宏路街道大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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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7.6103公顷(其中耕地7.0439公顷)、未利用地0.18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水田0.5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5公顷,溪下村水田3.3284公顷、旱地3.1943公顷、其他农用地0.53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4公顷、其他土地0.18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79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宏路街道溪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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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6.74公顷(其中耕地6.253公顷)、未利用地0.04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水田3.8224公顷、旱地2.4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4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38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566公顷、其他土地0.04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62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龙山街道玉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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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1574公顷(其中耕地0.15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塘村水田0.15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5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来源:深度福清综合整理自“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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