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选编

看福清小姐姐 发表于 2021-5-11 13: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14260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目    录

  ◇ 就业类政策:

  1. 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2. “留岗留薪”专项补助

  3. 用工服务奖补

  4. 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生活补助

  5. 复工企业包车补贴

  6. 疫情期间企业招工补贴

  7. 2019年度普惠性稳岗补贴

  8. 稳岗就业补贴

  9. 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0.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1.阶段性用工调剂奖补

  ◇ 职业培训类政策:

  1. 简易岗前培训

  2. 技师和高级技师生活补助

  3. 岗前技能培训

  4. 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5. 技能培训补贴

  ◇ 人才类政策

  1. 一次性创业补贴

  2.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奖励

  4.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聘用补助

  5. 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6.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7.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奖励

  ◇ 社保类政策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就业类政策

  1. 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关于给予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和民生保障企业稳就业奖补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2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工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0]11号)。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和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稳就业奖补,按照企业2019年第三、四季度平均裁员率(2018年12月份参保人数-2019年第三、四季度6个月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12月份参保人数)小等于5.5%(2019年全国调查失业率),或2019年第三、四季度累计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8年12月份参保人数小等于5.5%;对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小等于30人(含)以下的企业,上述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20%。返还标准按照我市2020年1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企业2019年最后两个季度失业保险参保月平均人数确定。

  2. “留岗留薪”专项补助:

  《关于印发<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2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工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0]11号)。有湖北籍员工年前回乡过年,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通知延迟回福州上班;该员工有2020年1—3月的社保(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中之一)缴费(或缓缴)记录。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人均860元)予以企业一次性补贴。

  3. 用工服务奖补:

  《关于提高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和企业复工用工服务奖补标准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23号)。对列入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在2月7日至5月7日自行招聘或由企业老员工以工引工招聘急需生产人员,稳定就业满1个月以上,按照招聘劳动力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助,我市共有8家企业符合奖补条件。

  4. 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生活补助:

  《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生活补助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榕劳就〔2020〕37号)。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经省人社厅确认,福州市人社局转发的福州市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中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补助期限30天。我市共有8家企业符合奖补条件。

  5. 复工企业包车补贴

  《关于做好组织接送省内外务工人员返岗包车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26号)。组织接送省内外务工人员返岗包车补贴,按照企业和运输承运企业包车协议确定费用的50%进行补贴,包车工作以4月底为截至时间。

  6. 疫情期间企业招工补贴: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清市关于疫情期间发放企业招工补贴的办法>的通知》(融人社〔2020〕38号)、《福清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工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0]11号)对初次来融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政策执行期为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企业招工补贴与用工服务奖补不重复享受。

  7. 2019年度普惠性稳岗补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促进稳企保就业的通知》(榕政办〔2020〕60号)、《福清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工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0]11号)。2019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除依政策减免征收时间外连续缴费的企业;大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5.5%),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大型企业按照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人社部门通过利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系统初步审核,采取“先公示、分批发”办法。

  8. 稳岗就业补贴: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0]17号)。当地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扶贫车间每吸纳一个贫困人口稳定就业3-6个月的,在省级财政补助每人1500元基础上,市级按每人1000元标准(含县级财政承担的2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贫困户在福州市域内企业稳定就业连续满三个月的,每人一次性奖补1000元,满6个月再一次性奖补2000元(总额3000元)。

  9. 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促进稳企保就业的通知》(榕政办〔2020〕60号)和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7号)。对2019年第四季度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8年第四季度下降10%以上且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第一季度下降20%以上的正常经营中小微企业;②2020年第一季度按季申报依法享受小规模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连续参保缴费至今。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5.5%)。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按人均7740元和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返还。

  10.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企业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榕劳就〔2020〕39号)。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实际缴纳的三险(养老、医保、失业)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人员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1. 阶段性用工调剂奖补:

  《关于印发<阶段性提高用工调剂奖补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榕劳就〔2020〕33号)。在2020年2月7日至5月7日期间为我市单家或多家企业累计调剂用工10人以上(含10人),并稳定就业一个月以上,且员工在调剂输入企业就业前,没有输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记录。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用工调剂平台奖励,为单家企业引工奖补不超过20万元。

    职业培训类政策

  1. 简易岗前培训:

  《关于实行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20]8号)、《关于实行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榕人社培[2020]14号)。本市各类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起止日期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市指挥部发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止),组织企业新招用人员开展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培训的总课时应不少于4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给企业。

  2. 技师和高级技师生活补助:

  《福清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16]162号)、《关于印发<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发放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融人社综[2017]152号)、《关于做好技师、高级技师发放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融人社综[2017]302号)。在我市重点企业一线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并交纳社会保险,给予技师800元/月、高级技师1200元/月,发满两年,期间离职即停止发放。

  3. 岗前技能培训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培[2020]25号)。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个学时,培训结束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4. 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培[2020]25号)。企业为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至3000元培训补贴。其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助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

  5. 技能培训补贴: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0]17号)。将贫困户技能培训纳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在省级财政给予参训贫困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3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予以补贴。参训时间超过10天的,省、市补贴总额为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人才类政策

  1. 一次性创业补贴: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19]4号)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企业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榕劳就[2020]39号)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及期限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3年。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1年。

  三、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3.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奖励: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

  一、奖励对象: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

  二、基本条件

  (一)引进时间要求:近一年内来闽;

  (二)高管要求: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以上职位,相当于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榕工作时限要求:3年每年不低于6个月;

  (四)受聘的基本薪酬:社平工资的4倍。

  三、奖励标准:境外A类--200万元;境外B类--100万元;境外C类--50万元;国内A类--100万元;国内B类--50万元;国内C类--25万元;(境外解释:近三年内从境外来闽)

  4.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聘用补助: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

  一、补贴对象: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二、基本条件

  (一)时间要求: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来闽;

  (二)毕业学校要求:211高校、985高校、中科院、境外前200名著名大学;软科“两岸四地”排名前 100名大学;

  (三)学位要求:工学学位;

  (四)企业要求:规模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五)基本薪酬:本科社平工资的1倍;研究生1.2倍。

  三、补贴标准:211高校补助税前工资50%,985等其他高校补助60%;央企在此基础上减半。

  5. 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七条措施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

  一、奖励对象:经我市申报入选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条件: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总部在福清并在福清市纳税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三、奖励标准: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奖励其上一年度个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期5年;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奖励其上一年度个税地方留成的70%,奖励期5年;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总部在福清并在福清市纳税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高管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奖励其上一年度个税地方留成的100%,奖励期5年。

  6.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七条措施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

  一、奖励对象:在福清市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补贴标准: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我市配套补助50万元

  7.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奖励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八条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8]281号)

  一、补贴对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一)毕业时间要求:硕士2014年1月1日以后;本科2015年1月1日以后;

  (二)入职要求:硕士2016年1月1日以后;本科2017年1月1日以后;

  (三)毕业学校要求:“双一流”高校、中科院、境外前200名著名大学; 软科或校友会“两岸四地”排名前 100名大学;

  (四)企业要求:企业所得税留成福州;

  (五)工作时间:社保、个税福州缴纳一年。

  三、补贴标准: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本科1.5万元。

   社保类政策

  1.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及时限

  ①.免征对象: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24%费率(单位16%、个人8%)缴费的个体工商户。

  ②.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③.不予减免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目前: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应减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由税务部门将核验后退费金额、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将退费金额直接转入参保单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流程

  参保单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以便税务部门准确核定减免金额。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直接在申报系统扣减,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企业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3-29 03:17 , Processed in 0.052024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