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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商务局惠企政策选编

看福清小姐姐 发表于 2021-5-11 13: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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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服务业方面相关政策

  《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服务业部分)

  《福清市落实福州市“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方案》

  二、利用外资方面相关政策

  《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三、电子商务方面相关政策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电商部分)

 

服务业方面相关政策

 

《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融政综﹝2020﹞11号)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不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融政综﹝2020﹞22号)

  一、鼓励开展网络交易

  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在自营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互联网+”业务,对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补助:

  (一)对单季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对单季网络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对单季在网络上交易的非实物商品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的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人力资源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对2月1日至6月30日,线上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3万、5万奖励(已享受商贸补贴政策的,不再予以配套补助)。

  二、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限上餐饮企业要推广网上订餐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

  三、扶持本地末端物流配送

  2020年1-6月,对服务本地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的末端物流配送企业单季日均网上订单数达到3000、5000、1万、3万、5万笔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单季日均网上订单数达到5000、1万、3万、5万笔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四、激发市场消费潜力

  对2020年1-6月单季“社零”总额(含住宿餐饮)与去年同期持平的给予1万元奖励,单季同比每增长300万元的再给予1万奖励,每季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批发企业单季批发销售额与去年同期持平的给予5000元奖励,单季同比每增长5000万元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每季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福清市落实福州市“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方案》

(融委﹝2020﹞21号)

  鼓励增产增效

  对列入第三产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重点企业2020年1—12月销售额或营业累计增速达25%以上(含25%)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或在原促进商业消费增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其他商贸服务业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

 

  鼓励利用外资方面相关政策

 

《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外〔2017〕9号)

  实际到资奖励

  符合条件:

  1.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外方累计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且至少有一笔资金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区间内到资。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3.符合条件但扣减已支持部分后的到账资金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不予支持;增资项目到资金额需扣减增资前未缴足注册资本部分;

  4.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奖励标准: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金额的1%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按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1)2020年上半年外方实际到资金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2)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实际到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3)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

  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榕政综〔2017〕1799号)

  一、经济贡献奖励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

  符合条件: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含)美元以上的。

  奖励标准: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2016年以前(含2016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

  符合条件:

  1.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含)美元以上的;

  2.从2017年起,本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比上年度增长达10%(含)以上。

  奖励标准: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

  (一)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

  (二)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单个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高管人员必须是高管花名册中在职人员,中外籍均可。

  补助标准: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实际到资奖励

  符合条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上的。

  奖励标准: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即按2.25%):(1)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2)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

  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电子商务方面相关政策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榕政办﹝2020﹞18号)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大做强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支持

  对年成交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支持

  1.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9610、1210模式进口),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如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可重复享受。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我市统一组织进口医用耗材、为我市防控工作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进口1美元上述货物(按进口额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企业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形成30万美元以上交易额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自营平台建设成本的50%补助,或一次性给予企业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委托电商服务企业产生的宣传、引流、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万元。

  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一)支持对台快件运输。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开展对台快件出口业务,每公斤给予1元补贴,全市年度总扶持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保税备货业务。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2亿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3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1%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0.5%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20万元。

  三、支持海外仓建设

  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海外仓,对运营一年以上、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的海外仓,带动福州企业出口入仓超过30万票或5000万元,按照项目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仓储运营

  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企业给予补助。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500万件、400万件、300万件、200万件、100万件以上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每年度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融政综﹝2020﹞22号)

  一、对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支持

  对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上半年度交易额不低于250万元的,按交易额给予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进口防疫物资的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统一组织进口医用耗材、为我市防控工作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进口1美元上述货物(按进口额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对2020年1-6月份在我市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2.5元/件的物流费用补贴。每家企业上半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异地清关的补助

  对2020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清关的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或马尾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厦门口岸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平潭清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跨境电商从香港经深圳直接清关运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按每车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上半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吸引跨境电商入驻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2020年上半年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我市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

  根据其跨境贸易交易量与仓库租赁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对2020年上半年,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超过2.5万件(含)的,给予租金补助5万元;超过5万件(含)的,给予租金补助10万元;超过15万件(含)的,给予租金补助25万元;超过25万件(含)的,给予租金补助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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