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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方面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融政综〔2019〕74号) (一)全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9-2020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20亿元。 (二)完善奖励补贴政策 对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公共服务和市场引导型项目给予不同程度奖励补助,包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创建品牌、鼓励“双创”、加快大数据和物联网产业发展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研发奖励、税收贡献奖励、增量用电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优化融资扶持政策 强化支持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上市引导基金运作效率,实施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和信贷支持;大力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奖励补助。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支持产业融资。 (四)培育做大工业园区 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新区基金等各类基金优先投入园区建设,在工业专项等各类财政资金安排上对园区项目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对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腾笼换鸟”、改造提升等新增贷款,继续执行福州市出台的50%贴息政策。大力扶持园区发展,继续执行现行园区财税政策,对园区产生的各项税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均留归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福清市龙头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服务扶持措施》 (融政综〔2017〕5号) 一、鼓励做强做大 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第一产业龙头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纳税增长的第二、三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第一产业龙头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且纳税增长的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融政办〔2018〕12号) 一、购房、租房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奖励: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按实际租房面积核算,给予连续补助3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上述购房、租房补助,可择一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注册落户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分5年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福清市。 三、投资出资奖励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到资超过20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17〕1799号) 一、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 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实际到资奖励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企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1)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融政综〔2018〕220号) 一、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的企业,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的企业,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上年度无税收基数的新引进企业,按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规费减免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三)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实际缴纳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租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四)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享受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二、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可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扶持政策,具体扶持办法详见融政综〔2018〕220号。 (二)成长激励 1、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三)其它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税返还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融委发〔2017〕6号) 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农、中、建、农商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 二、上市奖励 1、境内上市 (1)在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 (2)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2、境外上市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3、上市再融资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 (融委发〔2017〕6号)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按30%给予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0万元。(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配套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万元。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产值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50万元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15亿元(含15亿元)-5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为3%以上,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建质量品牌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设技术标准战略奖。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福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福清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设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奖。对首次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八)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补助,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组织核准申请的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为补助标准,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 (融政综〔2017〕185号) 一、财税支持方面 (一)兑现税收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研发经费(R&D)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给予相应奖励。 研发经费R&D (万元) | 1000≤R&D≤2000 | 20000<p> | 30000<p> | 50000<p> | 100000<p> | R&D>20000 | 奖励金额 (万元) | 10 | 20 | 25 | 30 | 40 | 50 |
二、创新平台建设方面 (一)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在我市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注重引进研发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清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福州市补助的80%给予配套。 (三)鼓励社会资本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闽财企〔2016〕14号文件中省级财政奖补助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合理的科技资源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相互开放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每组建一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福州市以上认定的,补助联盟30万元。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并通过福州市、省认定的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 (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7.5万元,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补助10万元。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补助40万元、35万元、7万元,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引进入驻我市孵化的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一)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 1.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3.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1.鼓励各工业区在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给予工业园区15万元的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 2.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代理本辖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量达到3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专利年授权量年达到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35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四、科技进步方面 (一)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里培育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二)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奖励20万元。 (三)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8万元。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年度科技创新情况(R&d、专利、研发机构、企业科技荣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设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科技项目支持方面 (一)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对获得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省级的补助经费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类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补助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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