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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财政局惠企政策选编(工业企业方面相关政策文件)

看福清小姐姐 发表于 2021-5-11 13: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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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方面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

  (融委发〔2017〕6号)

  一、对接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政策

  用足用好省、福州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好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项目,我市给予20%贴息补助。

  二、对接福州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我市再给予20%配套。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再给予20%配套。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七、支持企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等),我市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40%、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八、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奖励。

  九、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我市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我市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四)鉴于我市节能降耗绩效考评压力较大,对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推进企业节能改造。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市给予5万元的节能诊断补助。全市节能诊断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八条措施》

  融政综〔2018〕39号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配套奖励。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30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我市再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八、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融委发〔2017〕6号)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三)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四)扶持互联网示范企业。每年公开申报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互联网专业人员制定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措施,并公布入列名单。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融委发〔2017〕6号)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10%、20%和20%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三)扶持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

  (融政办〔2018〕17号)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促进投资者与创客(团队)对接。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子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八、对众创空问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5万元。

  九、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对经筛选、可产业化的项目,可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并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

  (融政综〔2017〕422号)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清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

  2.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由省级财政、福州市财政各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4.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和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管理提升

  1.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机构提供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清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在分别获得福州市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的配套补助。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和提升规模

  详见《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时,对年产值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年产值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50万元。

 

  《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

  (融政综〔2018〕62号)

  为加快发展节能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259号),对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效“领跑者”、节材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措施

  1、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奖励条件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

  2、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的工作方案》

  (融政办〔2019〕80号)

  (一)福州市财政对当年度提升规模及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2019年新投产纳统的企业,年产值完成5—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产值超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福清市对当年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规下转规上企业首次入统产值以统计局提供的首次有体现产值的当年年度产值为依据)。

 

  《关于全市工业园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融政办〔2019〕80号)

  一、鼓励企业改造提升。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用房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富余的土地进行项目转型升级,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允许企业在资格准入审查后,按照项目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获取M1(创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资格。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现有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互联网+”等融合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允许企业在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将原规划用地中非生产性配套用地指标由7%提高到10%,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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