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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科技创新惠企政策选编

看福清小姐姐 发表于 2021-5-11 13: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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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六、双创奖励

  七、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

  八、科技特派员和星创天地奖励

  九、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

  十、引智引才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市对认定的国高奖励20万元(福清市对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福清市外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福清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科技部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主要优惠内容:

  经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200万元,备案后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给予8万元奖励。

  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福州市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福清市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申请基本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省科技厅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18〕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2、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

  3、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

  申请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6]83号)等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申请基本条件:

  1、按规定填报《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设立研发经费辅助帐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

  主要优惠内容: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4%计算补助经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2%计算补助经费。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3、高研发投入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500万元。

  申请基本条件:

  1、按规定填报《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

  2、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万元以上,设立研发经费辅助帐。

  政策依据:

  省政府《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100%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福清市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福清市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榕科〔2016〕309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六、双创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福州市给予20万元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福州市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5、对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福清市按按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榕政办〔2017〕3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19〕106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七、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福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福清市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福清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福清市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福州市给予15万元奖励(福清市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福州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福清市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福清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政策依据:

  福州市政府《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897号)

  八、科技特派员和星创天地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省、福州市级、福清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

  2、对获得福州市级星创天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的按40万、30万给予补齐奖励,不重复奖励(福清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政策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榕科〔2018〕20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九、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福州市里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福清市按立项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类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榕科〔2016〕309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根据福州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不超过15万元。

  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福清市按立项金额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项目类型:

  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市校合作项目、农业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资助方式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政策依据:

  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榕科〔2016〕309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9〕258号)

  十、引智引才政策

  (一)福建省海外专家引智计划

  主要优惠政策:

  1、入选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引智专项经费补助。

  2、入选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引智专项经费补助。

  3、入选省“省级重点扶贫县及革命老区苏区引智专项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6万元引智专项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根据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发布的申报通知

  (二)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五大引智计划

  主要优惠政策:

  1、入选高端外专产业合作项目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和15万元经费补助。

  2、入选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的,给予每个团队15万元和30万元经费补助。

  3、入选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的,自贸区政府机关单位特聘岗位年薪为10-3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特聘年薪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给予50%的资助。

  4、入选“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访学研修计划”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万元进修费资助;入选“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培养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经费资助。

  政策依据:

  福州市委、市政府《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的意见》(榕委〔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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