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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企政策选编

看福清小姐姐 发表于 2021-5-11 12: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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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工业用水大户减排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清市2018-2020年燃煤锅炉改造提升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7〕13号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一)继续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鼓励用户参与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电力直接交易总量扩大至380亿千瓦时左右。放宽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带动性强、成长性好、行业领先、技术含量高的工业企业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部分用电结构与全省平均差异较大地区可适当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扩大交易电源种类,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培育售电主体参与,除大用户直接交易外,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三)支持规下企业上规模。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新投产企业纳统申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促进产品销售。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实现市场信息共享、营销渠道共享、互惠互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参加列入计划的省内外工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各地各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强化服务协调。建设全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和全省工业品大数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宣传展示闽货名品,扩大我省工业品影响力,帮助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建立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三级互动等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企业对接各行业、各区域的大宗采购项目,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省内工业品。完善各地工业品推荐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对接,加大服务协调工作力度,促进闽货闽用。支持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综合保险,为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提供风险保障,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市场应用。

  (三)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省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一)推进产融合作。发挥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支持市、县属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各级政府对有关单位实施的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给予奖励。

  (二)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的作用,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三)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所属设区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五)进一步发挥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改基金资金到位,扩大基金尽调项目范围,提高技改基金的投放覆盖面,创新基金投资审核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基金投放速度,尽快促进项目落实。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建省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省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省级创新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省率先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发挥技术溢出效应,显著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我省制造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在细分产品市场深耕细作,走“专精特优”的发展道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公布一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录,引领行业向产业高端迈进。组织我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摊。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省级财政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省、设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

  (一)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按照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支撑。提高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标准,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三)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研究完善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组和产业研究机构,完善产业智库和专家库建设,借力借智,助力产业发展。

  (四)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树立一批省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审改办、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各地要根据工业项目数据库,排出项目清单,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签约、开工和竣工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省制造业竞争力。

  (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各地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质量、效益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各地技改投资指标完成、结构优化、项目建设、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实施全省民企产业项目对接行动计划,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对各地对接的民企项目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里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一)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效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稳增长的财政资金投入。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相关资金,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完成有关目标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和资金规模,加大整合力度,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等作适当调整,统筹使用。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强化绩效导向。将各地技改投资、民企项目招商对接、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上规模、“6?18”产学研对接项目等工作情况,列入绩效目标考核指标。省经信委工业技改专项和县域产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中预留30%资金,根据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下达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措施进行细化和合理调整,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7]1650号)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一)贯彻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0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鼓励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和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福州供电公司

  (二)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积极组织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行业龙头和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按照省售电侧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积极培育我市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福州供电公司

  (三)支持规下企业提升规模。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对2017年新提升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新投产企业纳统申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健全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渔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福州海关、福州检验检疫局,名县(市)区政府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促进产品销售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对抱团(参展工业企业5家及以上,广交会除外)参加列入计划的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服务协调。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市场开拓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75号)精神,成立“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相关工作,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和《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鼓励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推荐目录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一)推进产融合作。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 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转贷服务机构和应急保障周转金作用,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转贷服务机构数量,推广三明市工业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模式,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 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 金融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进一步做好与省经信委、兴业银行的对接,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广泛征集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并向基金公司积极推荐,最大程度争取省企业技改基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启动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创新基金投资审核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基金投放速度,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加快落实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60亿元的垫息贷款,由市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一) 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州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 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 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 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永泰县作为我市唯一的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40%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0%;闽清县、罗源县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在省级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

  (一) 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 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按照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支撑。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 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研究完善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组和产业研究机构,完善产业智库和专家库建设,借力借智,助力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 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标杆,树立一批市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在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榕政综〔2016〕254号)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建立完善福州市工业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台帐,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各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市制造业竞争力。

  (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各县(市)区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各县(市)区技改投资指标完成、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实施全员大招商和突击小分队招商机制。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对各县(市)区对接的民企项目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四) 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市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市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一)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市经信委负责,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量和减产企业下降幅度等三个指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评;对上述三个指标分别位居全市前六名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局各给予第1名100万元、第2-3名各80万元、第4-6名各50万元稳增长工作经费奖励;由获奖县(市)区政府负责,自行制定所得奖励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用于奖励当地对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合理调配统筹使用省级切块资金。省级切块安排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有关目标任务后,根据我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中心任务和经信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结合贯彻落实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加大整合力度,对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效用,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对资金的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等作进一步的细化,力争在收到省级指标90天内完成资金下达任务,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县(市)区工业经济各项指标以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三)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

(融委发[2017]6号)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4〕140号)及《福清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融政综〔2013〕231号)。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福清地方所得部分。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汇通农商银行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发改局(金融办)另行发布。

  二、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

  1.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5〕132号)。

  2.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二)境外上市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再融资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金融办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奖励资金含省、福州市奖励部分,由市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5〕132号)执行。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

  一、对接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政策

  用足用好省、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积极组织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好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术改造基金的项目,我市给予20%贴息补助。

  二、对接福州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贴息补助20%配套。

  三、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资金20%配套。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给予福州市补助资金20%配套。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给予福州市补助资金20%配套。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含300万元)—2000万元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2000万元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七、支持企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等),我市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40%、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八、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奖励。

  九、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我市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我市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四)鉴于我市节能降耗绩效考评压力较大,对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推进企业节能改造。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市给予5万元的节能诊断补助。全市每年节能诊断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十、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五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四)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五、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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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10%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30%补助。

  (三)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前三名,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30%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30%补助。

  (四)扶持互联网示范企业。每年公开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互联网专业人员制定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措施,并公布入列名单。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福州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福州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补助。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对应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10%、20%和20%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10%补助。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三)扶持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按福州市奖励金额30%给予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0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我市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配套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万元。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为鼓励企业创品牌积极性,对已获评企业新增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产值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50万元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15亿元(含15亿元)—5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为3%以上,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元)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建质量品牌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设技术标准战略奖。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福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福清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设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奖。对首次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补助,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组织核准申请的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为补助标准,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福清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3000万元作为“双创”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30%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我市分别按福州奖励金额的30%、50%、50%配套;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六、福州市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七、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福州市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我市在福州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

  八、每年投入3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九、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福清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融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清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一)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二)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三)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总部在福清并在福清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融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市再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2017〕202号)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创新推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推进产业链细分,创新分离模式。重点鼓励企业走集团化经营道路,使分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子公司在依托原有业务基础上,逐步向行业、社会提供服务,最终发展成为第三方生产性服务企业。

  2.企业自主,政府引导。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政府重点做好引导工作,各部门协调推进,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调动政府和企业双方的积极性。

  3.试点示范,分步实施。在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要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针对服务配套的水平和层次,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4.突出主业,注重实效。从企业实际出发,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企业等模式,将内部非核心业务分离。

  二、发展目标

  1.制造业主辅分离方面。到2020年,力争5家以上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剥离非核心但具有相当比较优势的服务环节设立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专业化社会服务。

  2.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到2020年,培育4家服务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1个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认定2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5%以上。

  三、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1.分离发展科技研发业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制造业企业剥离科技研发和工业设计环节,在我市设立独立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对新设立企业除省里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外,福州市给予省级补助金额50%的配套奖励,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的50%配套。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园区管委会、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分离发展物流运输业务。制造业企业剥离物流环节,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且资产总额达500万~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对剥离设立的物流企业在省里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启动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福州市分别配套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我市再分别配套给予7万元、12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3.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在我市分离设立网络设计平台、工业设计供应链平台、3D打印及定制化设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在省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配套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我市再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4.分离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物流运输业务的,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的配套补助,即: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的,按合同发生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外包物流运输的,按合同发生额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50%配套。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5.培育主辅分离示范企业。制造业企业在我市剥离设立的科技研发、物流运输和工业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且均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在省里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25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再分别给予不超过7万元、12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6.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在省里给予国家级示范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25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再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企业不超过25万元、省级示范企业12万元奖励。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均超过15%的服务型制造企业,福州市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市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7.推进服务型制造重点项目建设。制造业企业采购智能软件及相关设备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实施在线监测、个性化定制、整体方案解决等服务型制造项目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省里给予按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按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配套补助,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50%配套;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发展服务型制造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省里给予按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按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配套补助,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的50%配套。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8.建设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在省里给予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平台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分别给予国家级平台不超过50万元、省级平台25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再分别给予国家级平台不超过25万元、省级平台1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共享检测、研发及生产设备、服务资源等,受益企业数量超过10家以上的,在省里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15万~25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再给予7万-1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9.强化要素保障。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水、电、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节约集约的服务型制造项目,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制造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房产和土地剥离兴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制造业企业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物价局)、国土局、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服务型制造。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的认识,调动企业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企业制造业主辅分离和服务型制造的政策指导,并根据省市经信、财政、发改部门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管理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我市奖励和补助工作由市经信局、商务局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会同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序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会同商务局、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工业用水大户减排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融政综[2017]326号)

  一、奖励条件

  1、获得此项奖励的工业企业年用水量在100万吨以上(含原水和自来水),排污量占用水量的比例应小于50%,用水量和排污量分别以水务部门(含闽江调水管理中心)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企业污水需自行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厂处置。

  3、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费并已缴清。

  二、奖励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度纳税总额福清地方留成部分。

  三、此项奖励仅针对在福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已按实际排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不再另行奖补。

  四、市环保局应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企业偷漏排现象。

  五、该试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融政综[2017]422号)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一)贯彻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鼓励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和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福清供电公司

  (二)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积极组织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行业龙头和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按照省售电侧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积极培育我市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物价局)、福清供电公司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和提升规模。详见《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时,对年产值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年产值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积极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于超额完成计划总投资5%以上,且固投增量500万元以上的视增量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其中,增量为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增量为1000万元-20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增量为20亿元-50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增量大于5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五)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局(海渔局)、商务局、市监局、行政服务中心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福州市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我市再给予3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我市按福州市补助金额再给予20%配套。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3、对参加列入计划的或省工信委、福州市工信局要求的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的企业(广交会除外),给予参展企业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成立福清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相关工作。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精神,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购和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列入《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目录产品。同时,由市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福清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

  5、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一)推进产融合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切实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对牵头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

  (二)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切实发挥好企业应急保障金作用,帮助符合条件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金融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做好与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和基金公司的对接,用足用好福建省、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以及产业基金,广泛征集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并向基金公司积极推荐,最大程度争取省、福州市企业技改等基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清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市监局、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由省级财政、福州市财政各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

  (五)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和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协、财政局

  五、促进管理提升

  (一)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

  (三)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清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在分别获得福州市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的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标杆,树立一批福州市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监局、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有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民政局、市监局、人社局、税务局、银监办、金融办、福清供电公司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建立完善工业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台帐,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各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市制造业竞争力。

  (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技改投资指标完成、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实施全员大招商和小分队招商机制。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和园区领导挂钩联系规上工业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福州市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八、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

  如我市获得福州市级工业增加值增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量和减产企业下降幅度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奖励给对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所涉及的工业经济各项指标以市工信、统计、市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2、上述奖励资金中上级有指定地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3、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印发<福清市2018-2020年燃煤锅炉改造提升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融工信工[2019]119号)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在全市已有天然气管道的区域推行燃煤锅炉改天然气。其中,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它地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煤焦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以下统称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福厦线、龙高线天然气管网建设,分层次推进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燃煤锅炉改造提升,打造“清新福清”。

  二、实施内容

  (一)巩固既有成效。巩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燃工作成果,防止已淘汰的燃煤锅炉“回潮”,对擅自使用燃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加强集中供热企业使用锅炉监管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淘汰燃煤锅炉。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改造提升工程,在巩固既有改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鼓励其它区域没有纳入整治范围的各镇相关企业(单位)参与燃煤锅炉改造提升工程。改造后的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实施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实施改燃企业(单位)要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对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并注销使用登记证。

  (三)推行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供气,合理布局集中热(气)源点、供热(气)管网,逐步扩大管网覆盖范围。2019年底基本实现渔溪镇、上迳镇、龙田镇天然气管网建设,2020年有序推进天然气管道覆盖区域范围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

  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集中供热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的,企业的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即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 mg/m3,氮氧化物≤150mg/m3,烟气黑度≤1)。

  (四)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1、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新建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同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满足的区域,原则上使用天然气。

  3、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工业区、镇(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燃煤锅炉改造提升工作。

  各工业区、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锅炉整治工作,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核实工作,分门别类提出整治要求,明确整治区域、整治数量、整治方式、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建立锅炉整治工作联席会商制度和月调度、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工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园区、镇(街)为成员单位。

  (二)加强资金保障。在上级对年节能量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给予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1、补助对象:

  (1)对纳入2019-2020年改燃计划且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单位);

  (2)未纳入改燃计划但主动参与2019-2020年燃煤锅炉改造的企业(单位);

  (3)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停用且未超过环保审批吨位的锅炉,主动拆除企业(单位)(需提前向工信局申报备);

  已获得补助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锅炉改燃专项资金补助。

  2、补助标准:

  (1)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的锅炉,按3万元/蒸吨的标准予以补助。

  (2)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的锅炉,按2.5万元/蒸吨的标准予以补助。

  (3)同时配套进行脱硝、脱硫设施改造的锅炉,25蒸吨以下的按2万元/蒸吨予以补助,25蒸吨以上(含25蒸吨)的按3万元/蒸吨予以补助(不含各类发电企业)。

  (4)涉及导热油管道改造的锅炉,按导热油管道技术改造投入资金的20%另予补助(封顶50万)。委托入选最新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施导热油管道改造投入资金进行审核。

  3、申请补助时间:纳入改燃计划且按期完成淘汰任务或主动淘汰锅炉的企业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工信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补助的申报办法、申报资料、审查程序等,参照《关于福清市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融经信工[2015]89号)执行。

  (三)实行经济配套激励。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供气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限价予以下浮,给新一轮燃煤锅炉改造企业予以优惠价格。

  (四)强化综合执法监管。相关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对按规定应淘汰的,必须淘汰拆除;对应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限期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关闭。加强在用锅炉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锅炉。

  (五)落实工作责任。企业要切实履行燃煤锅炉整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进节能环保,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联动配合,统筹推进。其中:工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工业区、镇街,齐心协力共同落实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生态环境局应做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锅炉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稳定达标排放;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对锅炉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锅炉动态信息支持。财政局负责筹集相关资金,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工业区、镇街要切实履行燃煤锅炉改造提升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实施锅炉整治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融政综〔2020〕11号)

  一、优化金融服务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入选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未列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经工信、商务部门确定后,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2.积极对接省财政,争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3.进一步发挥省、福州市技改基金作用,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对在库及新增项目,福州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4.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5.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融分支机构及福清泰隆村镇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办、福清泰隆村镇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清支行、银保监组)

  二、做好企业服务

  (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不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3.落实上级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国资中心、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局、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企)

  (八)发挥规上企业带动作用

  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由市工信局牵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帮扶带动作用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加强企业复工服务

  用好跟踪服务企业“双保”行动APP系统,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其中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福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清市遵照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融政综〔2020〕22号)

  二、稳定工业企业生产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上半年产值达2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20万元奖励,同时,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对上半年产值达10(含)—2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达3%以上的,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对上半年产值达2(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给予3万元/千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可与融委发〔2017〕6号文件规定的增产增效奖励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二)做大做强光电企业。对接福州光电产业发展基金,争取基金惠及我市光电产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减轻冷库存货压力。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食品企业,冷库容量达到1000(含)-5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达到5000(含)-10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达到10000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已申报福建省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福州市将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24日,在享受省里春节短周期交易政策的基础上,由福州市财政按延长的短周期(2020年1月14日至3月24日)交易电量再给予0.02元/千瓦时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福清供电公司

  (三)加大保险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民生保障物资类且生产性食品企业的公司财产险保费予以20%补助,每家企业保费补助不超过5万。对接福州市级农业保险补助,蛋鸡、牛、羊、兔等设施畜禽保费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补助部分由福州市和我市各承担一半;对参加蔬菜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的基础上再给予保费20%补助;对参加渔船和渔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保费补助的基础上福州市级财政再给予保费10%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持续优化涉企服务

  (六)统筹解决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耗指标。将全市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向化工项目倾斜,优先从政府储备中出让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积极争取将重点化工新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指标列为省、福州市、福清市统筹单列指标。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化工行业产业准入标准和环境排放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通过能效对标达标行动,争取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福清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落实。本政策除上述条款另有规定外,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福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清市遵照执行。各项奖励政策中,若福州市出台的奖励政策奖补资金由我市负担,则我市不再另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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