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正确解读《慈善法》 网络募捐将更加规范

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3 1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2791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3月16日出台的《慈善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慈善的基本法律,并将与9月1日正式执行。《慈善法》有哪些亮点呢?记者请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律师为大家进行部分法条解读。
行政派捐被禁止了
【法条】《慈善法》第十条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该条款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
【法条】《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律师解读: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募权限有所放开
【法条】《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律师解读: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稀缺的公益资源,基本上都集中在官办的基金会和慈善会手中,严重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此规定为民间组织突围原有的公募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了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法条】《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律师解读: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对于普通人来说,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之间的区别,可能有些模糊不清。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网络募捐更加规范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明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
律师解读: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力求互联网思维化,《慈善法》也体现了“互联网+”的思维,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募捐。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开展义卖、义演等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滕端钦原标题:好心做善事有了更规范的空间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6-5 23:43 , Processed in 0.074708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