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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后 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12: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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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2013年11月15日,白某、白某某等人到某建筑工地找吴某商谈承包室内墙面粉刷事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宋某向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请示如何处理。陈某到达工地现场后,授意吴某、宋某及在场的工人“如果有人到工地来闹事,就把工地大门关起来打,再扭送到派出所处理”。当天晚上7时许,吴某、宋某、唐某某、徐某等人在租住处吃晚饭时,吴某提出白某要承包工地的室内墙面粉刷工程,且态度很强硬。在场人员经讨论后,吴某打电话联系白某,表示赔偿白某等人误工费l600元,并约好次日在工地交钱。宋某则打电话将情况上报给工地的管理人员,并对现场的人员表示,打出事公司会负责。后吴某安排唐某某等人次日到工地,如果对方来拿钱,就将其打一顿扭送到派出所,并将其他外雇的工人放假一天。
11月16日8时许,白某、白某某二人进入建筑工地,向吴某讨要误工赔偿时,与吴某、宋某发生互殴,吴某持砖头殴打白某。在附近等候的唐某某、徐某等人见状遂冲上前,持工地上的钢管或用脚踢,共同围殴白某。后白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5年11月3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某、徐某等8人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9年不等;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某等10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万多元。
案例解析: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解析说,吴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提议并纠集多人作案,持砖头殴打白某,是致命伤的造成者,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吴某在案发后报警,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宋某参与预谋,殴打白某某致轻微伤,案发后明知吴某已经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陈希龙原标题:故意伤害他人后 等候公安机关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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