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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雨天电动车无法充电、对出行造成很大用困难

心情酒吧 发表于 2020-4-3 1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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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6年6月交房,年底入住到现在差不多3年,小区电动车雨天无法充电对出行造成很大困扰,一到下雨天,为了安全,就断电,无法充电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很麻烦的,没电就无法去上班,总不能买个汽车去上班吧,我们买一套房子也很不容易,贵请福清规划局和建设局,阳下街道几个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也许是当初设计图没考虑到电动车这一个点,现在既然已经发生,现在改正还来的急、国家一起提解决民生问题,我们老百姓连出行都没办法,我们也挣钱不容易,希望相关部门帮帮我们普通老百姓解决这个问题整整3年了,一直求助无门,各个部门相互推诿、希望能帮帮我们普通老百姓解决问题
事件地点:福清华泰中天熙岸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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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关于电动车充电点问题,系小区内部物业管理问题,目前该小区已有物业公司在接盘管辖,且系在物业公司期间发生的事项具体,建议由物业管理公司牵头,社区、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予以协调解决。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于 2020-04-02 16:57 回复市民朋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回复如下:据了解,您所在小区原规划无此项设计,您有此需求,建议向物业进行申请,由物业向市住建、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可办理及如何办理。
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 于 2020-04-02 11:00 回复市民朋友:你好!关于中天熙岸充电桩问题,小区物业表示小区大门左侧原规划为露天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物业在该区域安装了带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备,雨天会暂时关闭电源。
原规划的室内非机动车停车位位于6号楼架空层,小区物业原计划于该架空层安装充电设施设备,但遭该楼栋大量业主反对。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现我局已要求小区物业将相关情况上报属地阳下街道、虎溪社区,请求介入召开业主大会确定充电桩安装相关事宜。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于 2020-04-02 1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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