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福清房东们,不做这件事后果很严重!已有人被罚!

diaowei 发表于 2019-12-12 19: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17498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640?wx_fmt=jpeg
在福清的房东和租客注意啦!
福建租房新规已经施行!
640?wx_fmt=gif
如果未按规定登记
承租人的有效证件或有关信息
将会被严惩!
640?wx_fmt=jpeg
推广“智慧房屋”
福清在行动
为夯实公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切实推进“一标三实”信息更新维护常态化运作,近期,全市派出所的民警深入辖区推广“智慧房屋”,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的管理水平。
别大意!
福清有人被罚了

宏路派出所
日前,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平安三率”和标准地址二维码“一标三实”工作,联合治安管理大队、巡特警反恐大队等部门,开展集中入户访查统一行动,查扣赌博机2台,查获被盗电动车1辆,抓获违法人员14名。
640?wx_fmt=jpeg 640?wx_fmt=png 640?wx_fmt=jpeg
行动中共核查流动人口5000余名;当场采集流动人口信息400余人;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状、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60余份,发放消防责令整改通知书30余份。行动中查获的违法人员均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拘留。
640?wx_fmt=jpeg


江镜派出所
2019年12月2日下午,江镜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工作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江镜村一出租房的陈姓房东未按照规定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
640?wx_fmt=jpeg

2019年12月3日上午,民警又在江镜华侨农场一出租房处,发现该出租房的林姓房东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场对两名房东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告知房东如果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gif
江镜

龙山派出所
11月15日,龙山派出所民警在东刘村某出租屋检查时,发现房东王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房东起初觉得自己只是租房子,并不是做犯法的事情,面对民警的检查不以为然。但当接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王某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后悔自己没有多了解法律规定。

640?wx_fmt=jpeg
今年11月1日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640?wx_fmt=gif
房东租客哪些可为?
哪些不可为?一定要认真看哟!
640
640?wx_fmt=gif
流动人口定义
640?wx_fmt=gif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在本省设区的市
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流动人口
信息采集主体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

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
信息采集项目

流动人口
信息采集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流动人口
信息采集报送时限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可以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再次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流程,目前仍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罚则,比如: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640?wx_fmt=gif
警方呼吁

市民群众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积极主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息采集是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登记采集信息;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本人为办理居住证而进行办理居住登记的业务,在此提醒有办理居住证意愿的流动人口务必要办理居住登记。


警方提醒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网上登记采集信息可通过两个渠道:

1、省里开发的微信治安便民智慧房屋(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可以进行微信注册,申报出租房屋和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640?wx_fmt=jpeg

2、二维码门牌,可以通过扫码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和申报居住登记。


640?wx_fmt=gif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4-26 12:39 , Processed in 0.058118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