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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多年逃避履行还款义务?一福清人获刑

许必群 发表于 2019-12-6 1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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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欠债多年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起因是洪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3年1月5日,福清法院判决洪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便向福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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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福清法院依法查封了洪某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的某栋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上述房产被征迁,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44万余元汇入洪某的弟弟洪某信的账户。按照洪某三兄弟约定,该补偿款由三兄弟均分,即其中人民币48万余元为洪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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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洪某信将其中人民币667000元用于向三兄弟共同债权人洪某月偿还债务。同日,洪某让洪某信将余额人民币25万余元转到他人的银行账户内以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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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洪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次日,洪某亲属代为偿还周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5万元,了结民事执行案件,取得申请执行人周某的谅解。

拒不执行难逃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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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洪某的案子并不是个例。近年来,福清法院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多措并举,重拳频出,让执行长出“利齿”,充分发挥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中的权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今年以来,福清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人次,判处拒执罪10件10人,移送数量和判决数量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知识点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点二: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必定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什么是“拒不执行行为”

对抗性的作为行为和消极逃避性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对金钱给付和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都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然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不按法院通知要求交付财物、证件、票据等都是拒不执行。

知识点四: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凡是因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列举了十二种“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福清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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