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清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

紫菜饼表妹 发表于 2018-9-23 15: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10774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177号令)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干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7〕2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十七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融政综〔2009〕179号)进行部分调整如下:  
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调整  
(一)保障对象的年龄调整:将符合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条件,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施被征地养老保障。  
(二)保障待遇标准的调整: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暂参照2017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核定,即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从现有的每人每月200元(老年养老补助)和每人每月245元(老年养老保障)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和每人每月395元,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今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二、被征地社会保障预留标准调整  
为了增强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抗风险能力和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我市项目征地报批时,除原定的预留保障资金标准不变外,财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从我市上一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户中,同时向人社局出具《到账证明函》(一年一次),以供福州市人社部门审核使用。  
三、其他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养老年龄段的参保对象,从其满六十周岁的次月起享受被征地社会保障待遇。  
财政局应将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及时划转到位,并向人社局出具《到账证明函》。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以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声明:频道所载文章、图片、数据等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评论纯属个人观点和网友自行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发现有违法信息或侵权行为,请留言或直接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4-28 19:38 , Processed in 0.066516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