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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区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紫菜饼表妹 发表于 2018-9-23 14: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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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城区道路命名规则》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6日                                                 福清市城区道路命名规则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DB35/T 1644—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道路是指我市城区内各类市政道路,包含大道、大街、路、街、环路、步行街、巷、里、弄等。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命名原则,注重提高路名的可识别性。  第三条 提升路名的整体性和系列化、层次化,以地域历史、人文、产业、山体、水系、港口、村庄、市政标志性建筑等重要地理特点进行命名,形成科学布局与合理组合的地名系统,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  第四条 提高地名可持续发展的潜质,注意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的结合,强调城市地名规范化的同时,注意把握路名的稳定性,以增强地名布局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同时又顾及各方的利益和市民生活的方便。要不断提高地名文化品位,注意遣辞贴切、词义精当,并体现明显的指位功能。  二、命名规范  第五条  命名应名实相符,反映其功能和类别。“名实相符”是指通名与指称物的种类和规模相符,专名与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特点相吻合。  第六条 道路通名按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DB35/T 1644—2017),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对应。  1.大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长度≥2000m的快速路或主干道。  2.大街:道路红线宽度≥40米、长度≥1000m的主干道。  3.路:道路宽度≥12米,长度≥200m。  4.街:道路宽度≥12米、<24米,且商业气息较浓,专名应有一定历史典故。  5.环路:环绕城市中心相对闭环的快速路。  6.步行街:达到上述路、街的标准,以步行交通为主的次干道、支路。  7.巷、里、弄:道路宽度<12米。  第七条 道路专名须遵循地名命名更名有关法规,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  1.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与宗教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的词语做专名。  2.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避免使用同音字,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道路名称在普通话或福清方言中都要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便于记忆。  3.我市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特别是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4.原则上道路起止点按规划道路尽头或U形弯的顶点划定,城市支路的岔路较短时,岔路与该支路可用相同名称。  5.专名序列化时,应加强单个路名的可识别性,做到有规律可循,好找好记。同一序列的道路名称宜位于同一片区或同一功能区之内。  6.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视城市管理客观需要,如方便门牌设定等,可进行分段命名。对于确需要分段的道路应从实际出发,兼顾历史、方便使用和照顾市民习惯。道路的分段,原则上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分段道路命名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各分段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中)表示,且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  7.市道路命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文史、民俗等有关专家,全面采集能够体现福清历史文化、地方特色、时代特征和发展愿景的各种道路备用名称,并通过媒体和网络等多种平台,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立我市道路专名储备词库,并随着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积累、充实和完善,满足今后新建道路的命名需要。我市新建道路专名原则上从道路专名储备词库中选用。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县(市)的城市(城镇)内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局是我市道路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市民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具法定效力。  第九条 道路命名、更名采取以下程序:  1.新建道路(拟规划)由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拟定道路建设规划时,在征询道路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一周内),向市民政局申报拟命名的道路,申报材料包括《道路命名申请表》(附件1)、道路的性质和规模说明、命名的理由、道路规划图、道路施工图及相关说明材料。  2. 对已规划未正式命名的道路可按新建道路的命名程序由规划部门进行申报,先急后缓分批次推进。  一是先对城区在建以及列入近期建设的道路进行命名。  二是对城市主干路以及跨街道的次干路分批研究命名。  三是按照分片分组团原则,对城区的道路逐条研究命名。  3.已经市政府审批并已使用的路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名称的,由申请单位会同道路所在街道征询道路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更名方案向市民政局申报,更名方案应包含道路现有名称及变更名称、更名的理由及相关说明材料。  4.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四周内进行初审核,并上报市道路命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核,核定道路的标准名称(四周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标准名称作为道路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以标准名称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6.有关街道以道路标准名称进行征迁工作,道路建设单位以标准名称进行道路建设。  7.道路工程完工后,由道路建设单位在完工之日起一周内将建成道路的基本情况函告民政局,由民政局对建成道路进行核对后,拟文将道路名称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原常务会议审定的标准名称进行审批后,予以公布使用,并将正式名称纳入我市多规合一平台。  8.道路名称未经市政府审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中使用。  9.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政府审批的标准名称。住建、规划、民政、房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地址名称时,必须使用标准路名。  四、组织领导  第十条 为方便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彰显福清城市品味,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成立福清市道路命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民政局、规划局、发改局、文体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市方志办、文联、侨投公司、城投公司、交投公司、公交公司和七个街道、海口镇等组成,并聘请5位文史专家,组成道路命名工作专职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临时召集会议,研究近期拟规划或建设的道路名称暂命名、现有道路拟更名情况。  五、其 它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开发区等园区道路和镇区道路等命名原则上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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