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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 发改委强化PPP投资管理:严防过度举债融资

碹蓝颖 发表于 2019-7-2 18: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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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项目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7月1日起,我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的《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施行,这会对十多万亿规模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管理有何影响备受市场关注。国家发改委最新一则文件对此进行了说明。
  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开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过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方案审核、执行资本金制度等几个方面,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
  PPP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守清告诉第一财经,这次《通知》重申和细化了《条例》中涉及PPP项目投资相关内容,比如强化了可行性论证中要包括采用PPP的必要性论证,对简单项目,可以把PPP实施方案并入可行性论证里;重申了项目资本金可以转让但不得抽回;要求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严禁设置PPP咨询机构“短名单”、“机构库”。
  与政府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自主决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有所不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涉及政企双方。由于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因此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方可建设。
  PPP项目可行性论证除了从常规的技术、经济、投融资等方面分析论证外,《通知》强调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对此,《通知》分为三类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自从5月份国务院公布《条例》后,业内人士对《条例》对PPP投资影响有不同看法,而此次《通知》则对此进行了权威回复。
  根据《通知》,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
  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强调,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比如,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
  近期,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呼声较大。此次《通知》要求,PPP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强调,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此次《通知》还要求,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另外,《通知》称,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截至5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PPP项目一共8979个,投资额13.55万亿元。(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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