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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借款 真公司“背锅”

碹蓝颖 发表于 2019-7-2 09: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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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检方查明真相,建议再审获法院采纳

记者 王威 通讯员 碧花 林丽


 福州晚报讯 陈某受福州一家电梯公司委托,在福清替该公司进行电梯维保。他私刻该公司公章借款8万元未还,致使该公司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该公司负责人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到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方介入后,查出陈某私刻公章借款的真相,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日前,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

  莫名其妙背负债务

  飞某是福州一家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一份法院执行通知书令他一头雾水:他作为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8万元借款的义务。但是,飞某和该公司从未向林某借过8万元,债务从何而来?本案3张借条,借款人落款处为陈某,借条上怎么会出现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飞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2016年6月28日,飞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送达的地址不够详尽,法院审理阶段飞某从未收到过相关文书,丧失了应诉答辩的机会;陈某只是受该公司委托负责福清地区电梯维保,并非该公司职员,无权代表该公司对外借款,且陈某所持印章并非该公司合同专用章。

  检方审查发现猫腻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立即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该案若干不符合常理之处:未提及借款目的,也未提及电梯公司,借款人落款处均为陈某,只是在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且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一般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该公司从未授权陈某对外借款,除本案的3张借条外,陈某从未代表该公司与个人签订过协议;3次借款均是陈某到林某住处取款,且以陈某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款项未汇至该公司账户。

  检察官随后向该公司了解印章使用情况。司法鉴定发现,那些借条中的公章印文并非该公司唯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所盖,陈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福清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今年1月4日,陈某在广州被抓获。

  陈某承认向林某出示并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是他花50元伪造的。他对外宣称是那家电梯公司职员,以替公司购买电梯配件为由,先后3次向林某借款8万元,同时出具了3张借条,并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

  查明事实后,检察官认定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3张借条是伪造且未经质证的,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日前,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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