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非法集资千万余元 福清一男子获刑

果酱 发表于 2019-6-14 15: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6665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法制网讯 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林怡佳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频发,既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福清一男子打着项目资金需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千万余元。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罪案件。

2012年7月至2014年底间,翁某经营某酒楼、投资福清市某娱乐会所、云南省某酒店。为满足资金需要,翁某以上述项目资金周转借款或投资分红为由,以月利息2.5%—3%不等的高额利息或者年盈利40%的高额分红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通过口头宣传为途径,翁某先后向福清市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林某等数十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26万元,将借来的资金用于维持项目运营及返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期间返还款项共计人民币172.935万元,至案发时,剩余资金无法归还被吸收资金人员。

2014年底,翁某经营的某酒楼、某会所持续亏损,无法盈利;其投资的云南某酒店、丽江某酒店项目也无力继续投资。2015年初至2015年7月,翁某明知其经营的项目严重亏损已不可能盈利来偿还其吸收的资金及高额利息或者承诺的高分红,明知其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项目可以盈利的事实、隐瞒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的真相或者虚构经营“喜力啤酒”项目,以高利息或高分红为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先后骗取林某等数十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87万元,期间偿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3万元、偿还被害人俞某人民币5.2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偿还。

2012年9月20日,翁某向薛某租赁7间商业店铺,租赁期至2017年10月20日,约定提前十天支付下半年租期的租金。翁某于2013年8月5日将其中一间店铺转租给俞某,约定每一年收取租金一次。2015年8月,翁某因上述经营投资失败已经没有履约能力,无力支付薛某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间的上半年店铺租金,已不可能再将店铺转租给俞某,翁某隐瞒该真相,诱骗俞某继续支付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年租金人民币53345元,俞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全部租金至被告人翁某银行账户,翁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9月21日,因翁某未按约定缴纳下半年度租金,薛某终止与翁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造成俞某损失人民币53345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8800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人民币6151150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26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33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翁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依法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从轻处罚。



稿件来源:法制网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5-6 15:27 , Processed in 0.052097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