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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州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

福清好房网小编 发表于 2019-4-19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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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

榕房〔2017〕89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市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配合,多渠道筹集安置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推出共有产权房,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和住宅投放量。

二、由市国土局负责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土地的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安置型商品房,面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土地出让合同需约定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开工、竣工时间。

三、由市房管局委托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年度征迁项目计划清单,合理划分片区,统一评估不同片区被征收房屋综合区位补偿价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年评定一次。新增项目或不可比的特殊项目,可适时组织评估被征收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

四、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组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五城区政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对被征收房屋区位补偿价、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货币补偿价格(含奖励)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对应区域被征收房屋区位补偿价+全新框架结构一等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确定。

五、对选择货币补偿款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依据评估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房调控价格,采取科学合理比例调节认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货币补偿定价机制改进后,征收住宅房屋不再实行不超过区位补偿价30%的货币奖励标准。

六、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按区位补偿价+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对接购买,可购买不超过上靠标准房型面积的安置型商品房,被征收房屋为全新框架结构一等房屋等面积部分不计差价,其余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计算差价(详见附表);上靠标准房型部分的面积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同时,安置型商品房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或购买异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含公摊补偿面积)给予不计层次系数的奖励。

七、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需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货币补偿款发放办法和时限,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购房单,购房单一式六份,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各持一份。购房单需注明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楼盘名称、房型面积、销售均价等相关内容。

购房单载明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为准,按实结算购房款。

八、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按照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结合层次调节系数确定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接到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后,一个月内发布公告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同时,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将销售的单元房号、面积、购买人等信息上传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由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征收人代收代付购房款,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汇入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指定帐户,交房时由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

十二、由市房管局牵头,通过清理、促建、配建、新建多渠道筹集安置型商品房,统一调配管理,建立安置型商品房专项平台。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单体设计方案通过后一个月内,应将安置型商品房楼盘名称、房型、面积等相关信息上传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安置型商品房优先满足本地块被征收人购买,余下部分可向其他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销售。

十三、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型商品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发放双倍过渡费。过渡期限36个月,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延迟交地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逾期过渡费列入征收成本;因建设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逾期过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四、改进奖励机制,不再实行住宅房屋按区位补偿价20%给予搬迁奖励和降低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给予区位补偿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

十五、征收营业性店面不再实行用补偿款购买住宅安置房的补偿方式,改为实行产权调换(含异地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因城市规划原因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十六、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附表《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中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十七、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十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施行之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附表:
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及补差价情况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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