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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县金融志:第五章外汇外币业务/第三节 清偿解放前存...

Sun� 发表于 2019-4-16 10: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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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偿解放前存汇款


本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存汇款有两部份:(1)华侨早年 证款在汇丰等国外银行,因国内解放了,该行己外迁,华侨或侨眷, 在国内领不到存款或汇款者。(2)侨眷或华侨,早年将汇款或余款 存入国民党银行,该银行己逃到台湾,无法支取者。

人民银行为了保障华侨或侨眷的利益,于1953年决定清偿建国前 存汇款,依照当时的币值计偿(参照物价指数,详第二章的法币贬值时附表。例如在民国25年存入100元,可以领回人民币125元,随着法 。币贬值,逐年递减,一律清偿)。凡存在外国银行者,由人民银行去 画交涉追还;凡存入国民党银行者,由人民银行赔付。本县清偿建国前存汇款,共计为2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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