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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县金融志:第四章农村金融/第三节 农村贷款的豁免

Sun� 发表于 2019-4-16 10: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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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贷款的豁免

农业贷款的豁免始于1955年。当时清理呆帐,对水利贷款项目的。 工程毁坏,无受益的,渔贷下落不明的和死亡绝户的贷款进行清理。 到1959年9月全县应清理的绝户3376户,计5万多元。清理移民贷款2622户,计14万元。尚未清理的有5万元。
1962年初,对1961年前的农贷进行清理。对1964午内有力归还的不免;对暂时无力归还的改长期无息贷款,免计利息;对绝户无遗产的; “五保户”无力还的;移民户损失多的;群众性水利组织贷款组织折散后确无人还的;社队及个人受灾害无力还的;大办钢铁、养猪等不应由社队举办的贷款,经县人委批准可豁免。呆帐由总行向财政部投销。到1965年10月底,银行应豁免农贷款为464万余元,信用社应豁免农贷款136.3万余元。其中高山77万多元,三山43万多元,东瀚48万多元。到1971年11月,莆田地区中心支行通知批准核销农贷豁免600.6万元.其中银行集体豁免农业生产323万元,渔业生产59.7万元,个人贷款81万元。集个体合计464万元。信用社136.3万余元。农业贷款的豁免,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后来的收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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