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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乡建设志:环境保护第二节环境保护措施—开征排.....

Sun� 发表于 2019-4-8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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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又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噪声污染条例》等,使环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84年5月,福清县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并且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环保 办公室,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1985年,又成立县环境监测站和排污收费监 理所,开始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环境污染开展综合治理,逐步取得成效。
所,开始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环境污染开展综合治理,逐步取得成效。 1988年,成立福清县环境科学学会,开展治理污染咨询活动和学术讲座,出版环境保 护宣传专刊5期,举行“6.5世界环境纪念日”的纪念活动,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 的认识。

一、开征排污费

1985年s)I,福清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决定自同年1月1日起,对全县所有排污单位, 开征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至1988年6月,全县已征收排污费65万元,其中80%补助排污单位,扇子污染治建,往迸了企业插理污桑的积极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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