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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乡建设志:房地产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

Sun� 发表于 2019-4-3 1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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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福清县人多地少,1986年人均耕地面积仅0.53亩。

1982年10月,县成立村镇建房清理规划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有关制止乱占耕地建房的指示精神,对于干部1979年1月和农民1980年1月后乱占耕地建房的情况进行清理。同年,全县清理351个大队的20837建房户,计占地5119亩, 其中耕地3000亩,杂地2119亩,已做处理的86个大队,拆除影响公共交通的房屋60座,计占地面积5573平方米,折价归公1户,占地面积240平方米;罚款428户,已收金额24864元。全县完成规划的大队共57个。1986年4月至8月,对1979年后违章占地建房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全县共有50840户建房,占地总面积12327.76亩, 其中占耕地建房的37438户,共占耕地8985.9亩;非耕地建房13410户,占地3341.86亩。 对于违反规划建筑,责令其停建和拆除的共56户,占地面积12亩,拆除埕地、地基及违章建筑返讲的有101亩处以收缴土地补偿费和违章罚教的共330.51万元。

1987年,在县城,拆除无审批的违章建筑14户,面积4.7亩,制止无审批擅打地基的83户,面积16.4亩。对无证擅自建房和超面积建筑的计罚款1.26万元。

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合理利用和管理好土地,成了当务之急。

福清县在1980年以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0年以后,改由县基本建设局办理。1983年,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成立了县村镇建设办公室。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按国务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的《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有关证明文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并向城建部门申请。乡镇企业基建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

私人建房用地,根据福建省的(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呈报审批机关批准。凡动用山坡地、荒杂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茶、果、林、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集中报县土地管理局批

在土地管理方面,1979年后,越权审批土地,或以补办手续代特审批手续以及随意放宽用地标准等导致乱占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加强土地管理,1986年, 福清县成立了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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