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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乡建设志:城区建设第八节环境卫生—市容管理

Sun� 发表于 2019-3-31 1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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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环境卫生

1958年,县城成立镇爱国卫生委员会,配备人员6人。1984年,设“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处黟,有职工157人,对于市容、环卫设施、街道清扫及垃圾、粪便的处理等,制定了 措施,加强了管理。

一,市容管理
市容环境管理,民国时期已有若干规定。诸如:“敞猪、敞禽妨碍市容卫生,应即禁止”,“骑街晒晾衣服,既碍观瞻,又碍交通,应予取缔”等。然而,除几条主要街道外,许多背街小巷年久失修,淤泥污水横流,敞猪,敞禽到处皆见,污物成堆。
共和国成立后,为保持市容整洁,保护人民健康,更加强了市容环境管理,1988年县 人民政府又颁发了布告,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是: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沿街、沿路的门前一律实行“三包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街、路,河道、水沟乱倒垃圾,粪便,废土,污物、不准乱扔果皮,纸屑,废物和动物尸体。
(三)沿衔两侧墙壁、店而、橱窗等的表面,禁止张贴、涂写,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四)沿街两侧的楼房,阳台,不准晾晒衣物,不得随意搭棚。
(五)各种车辆进城时应低速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凡载运易落、易漏、易飞和腐臭物品应严密遮盖,不得遗撒,飘飞,污染环境。
(六)经批准修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和余土,应经市容卫 生管理处同意。严禁污水沿街溢流,竣工后应及时清扫现场。
(七)禁止在街道、路巷、公共场地放养、圈养家禽家畜,不准占用这些地方育秧, 晒谷,堆草,不准煮,煎、烧有浓烟臭气的物品。
(八)一切摊贩,必须按照指定地点摆摊营业,凡在融城上市出售的蔬菜,甘蔗、竹 笋等有稿坪蔓叶的植物,都应在上市之前把根头、废叶、壳皮等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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