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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某烟酒店销售假酒涉案金额高达466万

桥逍芒 发表于 2019-3-20 16: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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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是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自2010年起,全市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统一由鼓楼区检察院办理,并设有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中心。自此,福州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有了专门的办案团队。
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陆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福清某烟酒店及其股东高某、林某、唐某销售大量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洋酒,销售金额达4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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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鼓楼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根据鉴定结论,认定陆某所销售的洋酒仅系假冒注册商标,但依然属于符合国家酒类质量标准的产品,继而将其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这一改定性。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梁某、林某利用其经营的公司,在租用的位于晋安区新店镇的厂房内,将自行调制的假冒伪劣鱼露、调味酱、香醋等,分装入从李某等人处购买的假冒多个知名注册商标品牌的包装中,包装成甲级香醋、特级鱼露、一级鱼露、番茄沙司、甜辣鸡酱等产品销售给谢某,从中牟利42.6万元;李某在明知梁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为梁某的产品包装,从中获利10.5万元;谢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梁某处购货分销,从中牟利8.47万元。
审查中,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未追究单位犯罪。梁某利用其经营的公司进行犯罪,李某、谢某均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实施犯罪,上述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去年9月,鼓楼检察院以梁某、林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李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谢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
10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
来源:福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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