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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附录 / 一、重要文件选录(3)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6 16: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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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E19903 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对我市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企事业单位、联合体、个人的非农业用地(农业内部结构变更除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企事业单位、联合体、个体企业的有偿使用办法:
1.凡使用集体土地经营非农业的企事业单位、联合体、个体企业按现使用的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0.5元。
2.行政机关(乡级党政机关)、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村委会以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等用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3.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土地未经审批和超过审批面积尚未处理的,(看福清FQLOOK.CN)前三年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土地使用费,第四年起按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4.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收费对象中确有困难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减免土地使用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四、个体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
1.凡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
2.住宅用地每人为2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户限额为12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生不计用地人口。农村居民生产用地每户给50平方米。
3.个体房屋住宅包括旧宅基地在内,一律计算用地面积,饲养房(经审批的饲养专业户除外)埕地以及围墙内的空地(包括可种植地),一律计算用地面积。
4.用地面积按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内,每平方米每年收取土地使用费0.08元。
5.超过第四条第2款规定标准的,原则上要拆除建筑物退地返耕,不能返耕的要收取超面积土地使用费在执行期间,用地户提出要退出部分土地,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核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局验收,其退出部分的土地面积停止收取土地使用费。
6.用地面积超过第四条第2款规定标准的,超过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0.15元;6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元;9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5元;(看福清FQLOOK.CN)12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8元;15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2元;180平方米以内,每年每平方米收取2元;210平方米以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3元,超过211平方米以上的,超占面积一律按每年每平方米4元收取土地使用费。
1987年1月1日以前用地面积超过第四条第2款规定标准的,按等级标准分别收取土地使用费。
7.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尚未处理的,前三年按第四条第6款规定标准的3倍收费,第四年起按第四条的第4、6款规定执行。
8.“五保”户免收土地使用费,烈属、贫困地区、特困户上缴土地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减免,经村委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违法占地和超过第四条第2款规定标准的用地户,一律不予减免。
9.集镇个人商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0.5元。
五、土地使用费管理与使用
1.土地使用费由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统一征收,存入专户,统一管理。市土地管理局按土地使用费总额的8%提取管理费。
2.乡镇企事业单位、联合体、个体企业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乡镇留60%,上缴市政府40%(上缴市政府的统一汇到市土地管理局专户,下同)。
收取的个人宅基地使用费,本着“村有乡管”的原则,村留65%,乡(镇)留20%,上缴福清、福州市政府15%.
3.土地使用费用于土地开发,改造低产田,兴修水利和乡镇、村的基础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村级留成部分归村所有,但村委必须编制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给予使用。
5.收取的土地使用费,要张榜公布,如发现挪作他用,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受贿、贪污的,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土地使用费于每年12月底前缴清,如不按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日千分之三。
7.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8.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中共福清市委转发福清市清查违法违纪建私房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理违法违纪营建私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各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农林场、水库、养殖场:
为了贯彻落实《土地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1991年1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暂停审批营建私房的紧急通知》(融委[1991]综6号),嗣后,市政府发出《关于立即制止违法占地盖房的通知》(融政[1991]282号)、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融委[1991]12号)、市纪委发出《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占地建房的通知》(融纪[1991]057号),(看福清FQLOOK.CN)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对强化土地管理,实施城乡建设起了很大作用。但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不力,落实不够,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借修缮名义乱建以及顶风抢建还相当严重,群众意见很大。为了维护市委市政府文件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刹住违法违纪营建私房歪风,保障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现将市清查违法违纪建私房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理违法违纪营建私房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查处理违法违纪建私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法》、《城乡规划》和省委12号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都要在政务栏上公布清查内容、范围和处理意见,公布违法违纪建私房名单,公布处理执行情况。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加强监督。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情况反馈,每周五要向清房办汇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看福清FQLOOK.CN)市清房办也要分阶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清房办开展工作,不允许说情,不允许干扰清查工作。一旦发现从中作梗,阻碍清查工作的,要对其执行纪律。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清查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清查工作验收时,发现漏报面达10%以上的,定为验收不合格,其所收缴的规费全部上交市财政,并严肃处理当事人,直到调离,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
1992年3月6日

关于清查、处理违法违纪营建私房的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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