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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附录 / 一、重要文件选录(2)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6 16: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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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优化土地配置,防止国家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国有土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二、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它土地。
三、使用国有土地,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四、依法改变土地的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看福清FQLOOK.CN)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五、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必须由有权机关对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进行按规定估价,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归其所有权者,地价款增值部分全部归市人民政府。
六、买卖、非法转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土地非法交易的,地价款由市人民政府全部收回,并按非法所得的509至200%处以罚款。
七、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4.征多用少、闲置的土地;
5.使用期满的;
6.公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7.其他应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的;
八、国家、集体和“三资”企业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执行征、拨两条线,两种价。逐步实行征地包干或部分包干。
乡镇企事业用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规划有计划地出让地块。
九、坚持城乡土地统管的原则。规划区内土地,乡镇只有审核权,(看福清FQLOOK.CN)没有审批权,由市土地局会同城建规划部门统征、预征,市人民政府直接控制审批。
十、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镇土地定级规定的地段价,向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
十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场地、厂房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向人民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二、以上规定的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收取,留8%作为管理费,其余全部上交市财政。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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