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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附录 / 一、重要文件选录(1)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6 16: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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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重要文件选录
(一)福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清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县直各单位:
《福清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经呈报福州市人民政府转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并经福清县人大常委会同意,现颁布施行。
福清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福清县乡(镇)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镇区域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镇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看福清FQLOOK.CN)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使用和保护

第五条 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绿化用地等,乡(镇)村建设规划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第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和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福厦公路、大真公路沿线两侧15米内(其中融宏段两则50米以内)禁止建房,县内其他主要交通干道在其控制线的范围内也禁止建房。

第三章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

第八条 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向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县土地管理局认可的用地协议书;
(三)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县土地管理局签章的用地地形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指建制镇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文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建设项目还应有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九条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批权限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国营农、林、渔场及垦区办企事业用本场地的土地,须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
第十条 乡(镇)企事业停止经营活动的,(看福清FQLOOK.CN)应将所使用的土地退还原土地所有权单位;须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联合体、专业户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按本规定的乡(镇)村企事业用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占用耕地兴建砖瓦厂。在耕地上取土的,应订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并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联合体、专业户的非农业生产用地,国家不予减免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乡(镇)企事业、联合体、专业户非农业生产用地,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被用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作妥善安置。
上述用地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交还原所有权单位。

第四章 个人建住宅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要和旧村改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应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严格控制,要创造条件有规划地开辟居民点(小区),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并统一定点有价划拨给居民建住宅,或者建成品、半成品商品房出售。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核后,旧房改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看福清FQLOOK.CN)并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新用地的(包括耕地、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局发给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领取两证后才能实施建筑。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征得被用地单位的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批准下达。各乡镇在审批、审查建设用地的过程中,.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年度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转下一年度使用,旧房改造不新占地的,不受指标控制。
第十七条 个人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农村居民建住宅,每人十九平方米,六口以上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五平方米。利用荒坡地,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城镇(指建制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每人十四平方米,四口以上每户少于六十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多给一人的指标。
上述住宅用地面积包括旧宅基地在内,城镇、农村居民住宅面积已达到上述限额,或把住房出租、出卖后又再申请用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侨办或县统战部出具证明,可以按照当地标准增加20%.县内无居住人口,通过侨汇委托在原居住地建住宅的,每户安排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侨办出具证明,报县人民政府特批。,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收补偿费标准为:田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园地每平方米四元至十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元至四元。旧房改造、不新占地的不收补偿费。用耕地建住宅的,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由用地者承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看福清FQLOOK.CN)土地补偿费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一性次付清,农业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由被用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收取,存入各乡(镇)专用户头或列为乡(镇)专门科目,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动用补偿费时应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经乡(镇)领导审批方可动用。其用途限于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扩大生产和村内公共设施等,不准挪作他用。个人建住宅用地,应缴纳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用地总费用的5%,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收取。其中50%留在乡(镇),50%上缴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费只能作为土地管理的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住宅用地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一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注销其宅基使用证,另行安排给急需建住宅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营农场、林场、渔场的居民使用本场土地建住宅,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实施办法》的,按《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追回其非法所得,(看福清FQLOOK.CN)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应实行乡(镇)长、村委主任任期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乡(镇)长、村委主任卸接任时要交接土地使用变更帐。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占地不处理、不报告,或纵容包庇的,要追究本区域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外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除按《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二)款规定执行外,还要追究用地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县土地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后,融政E19853第32号《关于加强建房用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看福清FQLOOK.CN)融政[1986]第68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融政E19863 192号《关于处理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规定》,及在此之前县人民政府所发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福清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清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和《福清市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
《福清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和《福清市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已经福清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1992年4月25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199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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