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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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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

民国36年(1947年)5月20日征收民国36年度土地增值税192691元。翌年比额为20万元,县留50%,收入10万元。
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征收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新的税种。
开征土地增值税,利于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入,(看福清FQLOOK.CN)维护国家权益。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分为30%、40%、50%、60%共4个档次,按累进税率计算征收。1993年底,福清市尚无土地增值税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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