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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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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1月1日起执行。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额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4个档次。实施办法及土地等级税额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福清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0.4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0.3元。(看福清FQLOOK.CN)遵照《条例》,福清县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l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I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989年,实际征收土地使用税4.5万元,1990年入库增达28.5万元,1991——1992年计征收入库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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