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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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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

1987年,福清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占用种植农作物耕地(指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的滩涂地)及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均应收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与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其税额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fi-0.5亩),水田每平方米为10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为8元;(看福清FQLOOK.CN) 2.人均耕地0.5——1亩(含1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8元,其他耕地为6元;3.人均耕地1——I.5亩(含I.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G元,其他耕地为4元;4.人均耕地在1.5亩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4元,其他耕地为2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开发区可按上述规定提高30——50%征收。乡镇所在地和人均耕地特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国家、集体单位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30%:具体税额均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看福清FQLOOK.CN)同年11月27日,福清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征收耕地占用税又作如下补充规定:融城、宏路、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等7个建制镇,在镇规划区内的水田每平方米为10元j其他耕地为8元;其余14个乡以及上述建制镇规划区外各村的水田每平方米8元,其他耕地为6元I用地按规定属于减免税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县土地管理局凭减免税凭证给予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占用税的收入,除按规定上交中央50%外·其余按比例分别留给省、地区(市)、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复垦和再造耕地。
1988年7月23日,省财政厅又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按现行规定标准税额减半征收。是年全县共收取耕地占用税120多万元。
1989年,根据国务院下达《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看福清FQLOOK.CN)为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支援农业的综合开发,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是年,福清共批准用地面积469亩,扣除减免税用地8亩,.三资一企业用地170亩外,征税面积为291亩,其中公路用地94亩,征收税款12.53万元l其他用地197亩,征收税84.42万元。合计征收税款96.95万元,上交中央12.36万元,提取手续费4.22万元,当年入库税款80.37万元,收回上年欠交的16.39万元,全年县级收入达96.76万元。
1990年,为保护耕地,县和乡镇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和减少非农业用地,按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全年实征耕地占用税27.40万元,比上年少征69.55万元。1991年——1993年实征税款277.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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