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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二节 农业税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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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

1949年8月16日福清解放后,为了支援前线,曾向农业大户借征一部分粮食,共和国成立后,正式开征公粮时,农户凭借粮收据抵缴应纳之公粮。1949年秋征,按照《福建省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户为单位,暂按民国37年(1948年)册列田赋赋元,纠正其中“化户”、“飞单”、“挤赋”等流弊,按12级累进税率计征。最高一户赋元达40元以上的应缴稻谷105公斤,最低一户0.6——o.8赋元的应纳稻谷15公斤,在0.6赋元以下者免征。为奖励种菜、养鱼,对“农、荡”土地,按赋元七折计征。
1950年,初步澄清应税土地42.08万亩,常年应产量为57250吨,应征农业税7143.25吨,每亩平均负担17.1公斤。
同年10月,贯彻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农户年人均农业收入数量,按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高税率42%,最低税率为3%,对人均收入在75公斤以下的免征。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采取以户为计算单位,r一户农业收入在200公斤以下的免征。
农业税的计税土地有田、农、荡、果4个地目,免税的土地有基、坟、杂3个地目。在征收中,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佃农,其佃耕收入50公斤只按40公斤计税;而对出租者,其出租收入50公斤则按60公斤计征,此即通常所称的。加二减二法一。(看福清FQLOOK.CN)根据在城关区和一区的玉塘、瑶峰、宏路3个乡的抽样检查,贫雇农人均负担最轻,为37.15公斤,负担率15.9%;中农人均负担48.75公斤,负担率为19.3%,居中等;地主、富农人均负担50.25公斤,负担率21%,为最高。而地主,因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受到限制,其负担比一般中农稍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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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全县计有应税土地573855亩,比上年增加153030亩,经评定应产量为76221吨,应征正税8053.28吨,附加税1613.03吨,每亩负担数为16.72公斤。
1952年,按照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依2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高税率为30%,最低为7%.与此同时,遵照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取消免税点,最低税率定为8%,适当减少等次累进。
是年,计税面积为585457亩,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应征正税8957.9吨,每亩负担额为16.72公斤。一同时免征农业税附加。
1953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工作指示》精神,对过去评定产量有偏高偏低的现象进行适当调整。全县调高后属一类型的有泽歧、瞻阳、岑兜、薛港、瑟江、三山、嘉儒、钟厝、安峰等9个乡,调整幅度为3——9%;属二类型的有沁前、南华、}模下、玉瑶、云中等5个乡,调整幅度1——5%,两类共计增加应产量290.17吨。调低的有磨石、上店、林厝、南华、高山、上迳等乡,调整幅度为0.5——5%,共减少应产量91.09吨。
同年,贯彻中央关于对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三年内不作变动的指示精神,全县农业人口平均每人耕地1.41亩,应产量为185公斤,人均负担23.9公斤。按田亩计算;每亩平均负担16.2公斤,占应产量的8.75%,平均税率为11.19%.
1958年,农村实现“公社化”,生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中央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实行比例税率,取消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核定福清常年应产量为9万吨,应征公粮指标为9360吨。福清县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全面调整。应产量以稻谷为基数,其他作物的折征标准是:甘薯6公斤折稻谷1公斤,芋头4公斤折1公斤,大麦为0.6公斤折1公斤,(看福清FQLOOK.CN)小麦为0.8公斤,黄豆、花生、油菜为1.4公斤,黄麻为2.4公斤,生姜为1.8公斤,蔬菜为o.49公斤;甘蔗每50公斤折稻谷4.9公斤。全县常年应产量调整为9.42万吨(占1957年实产量75.4%),应征农业税12476吨,平均税率为13.21%.
1960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大幅度调低农业税负担,以1959年的计税产量89104吨为基数,税率超过10%的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不变动,以缩小负担差距。全县基本核算单位202个,其中195个核算单位得到调低。调整后应征税额为7658.4吨,平均税率为9.99%,比1959年的税率,降低3.92%.从1960——1962年,免征3年农业税附加,并按调整后的负担额稳定3年。此外,对于原来定产计税的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
1963年,农业生产已有好转,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和闽侯专员公署的指示,适当调高税负,一般调整一级或一级半,对于沿海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则不作调整。调整后的税额为8641吨,平均税率10.83%.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是年,实征农业税稻谷8668吨,与1965年相等。但自1967至1969年,每年入库数下降为7000吨。1970年至1972年,增为8000吨,1976年又降为7120吨。
1979年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税制发生新的变革。农业税由单一的队交队结,改为村交结、户交村结、户交户结等多种形式,而以户交户结为主。1982年7月,按省财政厅、粮食厅《关于改变农业税征收结算方法的通知》,农业税征收结算改按纳税单位,福清县既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为准。农业税仍按增产不增税的原则,以原有负担为基数,落实到各个承包户。全县结算单位由原来7162个队,改为18.04万户,其中农村经济组织18.03万户,国营农场4个,其他单位2个。(看福清FQLOOK.CN)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需要,1985年中央决定农业税改按。倒三七一比例收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是年,全县征收农业税金222.07万元,1988年为398.7万元,1993年,农业税金356.84万元(不含耕地占用税)。
对农业税的优待、减免,主要有5个方面:1.鼓励生产之优待,对社员自留地和宅旁隙地的种植收入。给予长期免税;对新开垦的荒地和桑、茶、果园等给予定期免税,属于科研、良种基地优待免征。2.灾情减免,凡遭受水、旱、虫、风、雹、兽等灾害造成农业歉收的,依灾情轻重给予适当减免。3.社会减免,主要对军烈属、贫困农户以及意外死伤事故的,给予适当减免。4.穷队减免。5.特定减免:农户于土地改革时期新分得的土地,(看福清FQLOOK.CN)‘给予减征3——4公斤,对革命老根据地,为改善老区农民生活,实行减免照顾;为鼓励耕畜繁殖,对配种公牛以及幼牛,每头减征10公斤。1951年,全县减免稻谷2485吨,占应征数23.6%;1954年——1957年,每年减免稻谷1400——1800吨,减免幅度为15——19%;1960年,减免4365吨,减免幅度达36.3%I 1979“-1983年,5年共减稻谷1.82万吨,每年减免额超3500吨,幅度达42%.其后每年减免额1500——2000吨,减免幅度为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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