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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一节 田赋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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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赋税

第一节 田 赋

唐时,福清有山田5330顷79亩,园地5302顷。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二季征收。宋代有田园共10633顷59亩40步,户税和地税皆按田征收,赋额增加。丁口之赋规定主户每丁输米,客户每丁输米3斗。人民无力输纳的,多流徙逃避,或生子不报。田赋沿用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耕地分官田、民田、寺观田3类。
元代,赋役主要有税粮、科差、夫役三大部分。官民田园共5445顷31亩。秋粮征实,夏季征银,科差、夫役不分贫富,一律按户征调。寺院具有较多的免赋、免役特权。
明代,赋出于田,役出于口。田赋按亩计征,征粮部分称为“本色”,征银部分称为“折色”.
万历六年(1578年),都御史庞尚鹏在福建首先推行“一条鞭”法,把全部税役额按一定比例摊派到全县的人丁和田地上,实行赋役合一,按年计征。是时,全县夏税(银)398锭296文,秋税(米)32269石3斗4升5合。
清顺治九年0652年),开始全面清丈沿海田地,田赋、丁役,本着。无不税之田,无不供之役一的制度,采取。按壤定赋,计田均差“的方法计征。清康熙元年(1662年),实行按人口征银,是时,全县人口中,男25484人,征银达3558.67两;妇女20505人,征银374.76两。农民缴纳不起银两,外出逃荒10007人,致土地荒芜4836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重修《简明赋役全书》,凭以征收田赋,但在正赋之外,又加杂派,每赋米1石,正赋杂派合计征银3.7两,人民负担沉重。康熙五十年(1711年),福清实征丁银3916两8钱2分。(看福清FQLOOK.CN)翌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额作为常额固定下来,嗣后滋生;永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年),实行”摊丁入地“,地税、丁税合一,丁粮、田赋并征。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多在2钱以上,最高达到5钱。福清县地丁原定赋额为40894两3钱4分4厘。从此,土地成为赋役征收之唯一依据。是时,清政府还规定,每征收地丁1000两,随解耗银120两,这种”加耗“,并入征价核收,名为地丁附加。雍正六年(1728年),推行官员”奉廉“银,规定每赋银1两,加收田赋附加银2钱。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清官民田园4627顷94亩,年征田赋银29763两,另供官员、军士食用粮米900石。乾隆十六年(1751年),全县年征银33655两8钱5分1厘,征米797石6斗9升4合。自道光十年(1830年)起,经咸丰、同治,迄至光绪年间,福清人丁和田亩数发生很大变化,地丁收入虽不变,但杂税等收银都超过地丁。光绪十三年(1887年),福清县田赋额为地丁41245两、粮米904石。
民国成立后,将漕银、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将清代的地税、丁银、火耗,(银耗)、平余(an赋)改称田赋正税;以各种津贴、捐输等改称田赋副税,正副税合并征收。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地方税草案》,允许在不超过正税额30%的范围内征收地方附加税,从此,又增田赋附加税一项。
是时,福清田产分民田、灶(盐)田、屯(兵垦)田3种。(看福清FQLOOK.CN)民田中又分三等九则,园比田低一等。全县征收区分为6隅:东隅为城区楼锦霞、利桥及龙田、上薛、东营、渔溪等,征收点分设龙田、渔溪、蒜岭3柜;西隅为城区高巷与江阴、东张、宏路等,征收点分设3柜,南上隅为上迳、江镜、南西亭、上里等,征收点分设4柜I南下隅为高山、六十里、五龙、星桥等,征收点分设4柜,北一隅为里美、松潭、苍下、港头、‘玉瑶、嘉儒、芦华、瑟江等,征收点分设7柜;北二隅为五九里、六一里、北西亭、柏渡、城头等,征收点分设5柜。每年于粮食开始收成时,由县政府第二科制定征收粮串,派员下乡认定应征数额,分期缴交,一般夏季征收60%,秋季征收40%.
每柜设”柜书“(俗称粮房)1人、帮办及粮差若干人,办理具体征收事务。柜书人员形式上是投标确定的,但由于粮册上粮户的住址都是用古老的里、图、甲,粮户的姓名皆用其祖宗的名讳,不熟悉这些情况的人是无从催收的。所以柜书一缺,一般人不敢问津,只好让那些世代包粮的柜书继续承包。这些柜书家中不但存有粮册副本,而且还详列有纳粮户的现名和住址,(看福清FQLOOK.CN)因而柜书实际上带有世袭的性质,所谓投标只不过是形式而已。柜书的收入靠提取经征费,即地丁每收一两钱,提支2角2分,粮米每石提支3角,各项附加如建设、保安团费等项提5厘,教育附加提3厘。这一时期,在改征实物前,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武装清缴,因此,一般年成,拖欠总是少数。但由于豪绅勾结,胥吏舞弊,致每届田赋虽征收定额为10万吨,而实际入库仅0.6万多吨。
民国15年,县财政困难,田赋预征一年,开创了本县预征、借征的先例。民国17年,福清田赋报征额为地丁2.8万两。田赋的征收,改用省钞为计算单位,地丁每两折2.2元或1.75元,粮米每石6元。民国24年,开始整顿田赋底册。翌年,福清田赋改原有按银两计算为按亩按赋元计征。省政府核定本县田赋比额为:正税62062元,附征田赋征收费6749元、丁米串票费2552元、丁米建设附加。11497元、丁米义教费附加10853元、丁米保安附加25000元,上述5项附加达55651元,占正税的89%多。民国27年,照田赋数额比例实行粮食征购,部分搭配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民国29年,因物价上涨,田赋实行按米价折算征收。民国30年,1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本县以同年第二期与次年第一期合并_次征收。征实标准为,按原有正副税额,每赋元折征纯净干谷3市斗,并限定在两个月内征足。是年9月1日成立的田赋管理处为经征单位,县政府粮政科为经收机关。全县设城关、海口、龙田、高山、三山、渔溪、江阴、东张等8个经征处和。8个经收处。每个经征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3人、粮丁5人,(看福清FQLOOK.CN)’负责催征工作,上半年粮税用现金缴纳I每个经收处设主任1人、仓管员2人、仓丁1人,负责收纳谷子。因丈量工作尚未完成,粮税仍按旧制度征收。民国31年,把经征和经收两处合并为田赋经收处,设主任1人、稽征员6人、仓管员6人、仓丁3人。是年,完成土地丈量、编查、评定等则工作,按户列册。田地每亩一等上定为0.65赋元,一等中定为0.58赋元,一等下0.45赋元;二等上0.38赋元,二等中0.34赋元,二等下0.24赋元;三等上0.14赋元,三等中0.08赋元,三等下0.04赋元。园地比照田地的二、三等则计征。每赋元应缴稻谷16公斤,附征公学粮6.9公斤,另征购粮4公斤。民国32年,因军、公粮食需要量激增,原有的征实已拨付告罄,乃采取田赋预征,全县共借征干谷375吨。民国33年,改粮食征购为征借,农户缴粮后,只在粮票上加盖印戳,作为借粮凭证i不付息,不还本。此外,还按田赋、营业税、房租及其他产业收入比例,向殷实农户、工商业户收取。积谷一,其定额以储足全县人口3个月的食粮为止。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凡”收复区“和。大后方”均免征田赋1年,福清属免税之列。旋又接通知,因国家财政支绌,改为分作两年计免。是年,按原定赋元减半计征(2元折为1元),田赋每赋元征实稻谷3市斗、征借3市斗、省县公粮1.5市斗、积谷0.5市斗。实际并无减免。同年9月,县田赋处副处长郭某卸任移交时,仓库亏短糙米73559石、稻谷1964石,(看福清FQLOOK.CN)群众因此称田赋处为。田贼“处。民国3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决定重新恢复”三级财政体制一,在田赋收入中,以30%归中央,20%归省,50%作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7年,田赋征实额为14250市石稻谷,每市石按14万元折算,计19.95亿元。
民国38年,福清县政府以地方财政困难为由,决定田赋提前预征两年,征至民国“40年月。还出现拦征、滥征、盘查勒索等流弊。
TIM截图201903151420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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