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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二章 土地所有制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2 15: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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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共产党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从互助组发展到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使土改后的劳动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互助合作
土地改革后,为了克服个体农户人力、财力不足的困难,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广大农民响应毛泽东主席。组织起来,发展互助合作?的号召,先后成立了变工组。1950年,以音西霞盛村陈世典为首的17户贫下中农(其中贫农4户、中农5户、佃中农6户、雇农2户),组织起全县第一变工组,强调互助互济,实行以工换工,帮助组员解决口粮、种子、耕作等实际困难。
由于变工组实行以工换工,不计劳力强弱,挫伤了部分组员的积极性。根据1951年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区结合土改发展合作社的指示》,县委于3月份召开劳模会议,发动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看福清FQLOOK.CN)办起农业生产互助组。音西霞盛村,在陈世典变工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县第一个常年互助组——陈金土互助组。至12月底,全县共组织了固定互助组208个、临时互助组1526个。
1952年2月,县培训了一批互助组长,共391人,充实基层。当年夏天,全县互助组增至5648个,参加户数40484户,占总户数的43.3%.其中临时互助组1912个,户数11385户。
陈金土互助组1952年粮食产量比上年增加55.7%,被县、区、乡评为增产模范互助组。
是年,以互助组为单位变工互助造林,但山地林权仍属劳动群众个体所有。
遵循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1953年1月20日,中共福清县委决定把一区霞盛村陈金土、俞其标两个互助组联合试办成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霞盛初级社:至年底,全县办了初级社91个,共133户,占总户数的1.44%.翌年11月6日,全县初级社发展到2543个、63802户,占总农户的70.05%.
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评产分红,并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同时搞山林入社,集体经营,按劳取酬。这时土地、山林仍为个体农民所有制。但体现了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了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二、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6年1月20日,县委召开扩大干部会议,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问题》的指示,并帮助溪前、霞盛、音埔3个初级社合并成立了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下设23个生产队,每队平均30多户,入社户数计83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98.6%,人口4001人,拥有耕地5417.7亩。试行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过渡,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耕地、私有山林和大农具折价归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核算一的管理体制,以搞好财务、劳动、收益分配为管理内容,贯彻执行中央”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全面实行按劳分配制度。
是年,全县共办高级社254个,入社户数77160户,占总户数的84.72%,另有初级社315个,(看福清FQLOOK.CN)入社户数10156户,占总户数的11.14%.合计入社户数87316户,占总户数的95.86%.全县有林地的249个合作社,其中林木有折价的仅11个,其余概无代价入社,山林权属亦从个体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至此,全县基本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三、人民公社化
1958年9月,县委在城关、茶亭2个乡镇搞人民公社的试点后,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全县43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转为人民公社。以城关和五镇(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为中心,全县共成立6个人民公社,总户数达10.04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9.9%.实现公社化后,所有山林全部无代价归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全县兴办32个集体林场、14个林业专业队、59个耕山队。
人民公社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大二公“的经济组织,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
公社化后,实行”以公社为核算单位“.1959年又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包工、包产、包成本,劳动统一出勤,评工记分,粮食全部或部分供给。
由于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导致了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加上1959——1961年的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产量下降。1961年,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57年的11.2万吨下降到9.9万吨;人均产粮由1957年的260公斤下降到205公斤。
196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及《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政策规定》,取消了公共食堂,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看福清FQLOOK.CN)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的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全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作了适当调整,原6个公社划分为18个;245个生产大队变为391个,2689个生产队变为3517个。各公社林场大都下放大队管理,亦为三级核算,全县调整为4个社办林场、12个队办林场、20个林业专业队。
1963年,全县除12个大队、70个生产队仍保持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核算外,其余一律改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同时,各生产队还适当划出小部分土地作为社员自留地,支持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对于集体营造的林木,则谁种谁所有,房前、屋后、路旁、水旁及自留地等零星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因此,农业生产明显发展,社员生活得到改善。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把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正当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一割,还倡导“政治评分”.结果单一经营、形式主义、浮夸虚报泛滥,压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70年代后期,大部分社队恢复了“计划、劳动、财务、物资”四大管理制度,重新建立了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使农业生产稍有转机,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清县农村逐步实行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把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交给个体农民。
1979年至1980年下半年,广大农村实行以联产承包到组为主的责任制形式,即把原生产队分成几个小组,然后进行承包,队与组之间相互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承包者奖罚形式有的以工分为主,有的以工分与实物结合。(看福清FQLOOK.CN)宏路第八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五定一奖赔”,即定劳力、定地段、定产量、定成本、定工分;每超产50公斤,奖实物15公斤和40个工分;减产50公斤,小组要赔实物4公斤和16个工分。在这段时间里,全县基本核算单位仍以生产队为主,只有少数是大队统一核算。
1980年至1981年末,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县委于1980年10月27日召开有600多名机关干部参加的会议,各公社也相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学习中央有关文件,使广大干部增强了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县委在9个公社抓18个不同类型的试点,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除了包产到组外,还出现联产到劳、包干到组、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林业生产出现“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全县有林业专业户40户、重点户34户、联合体278个。1981年6月,全面开展林业“三定”(确定林权稳定山林权属、生产责任制、划定自留山),历时两年,处理山林纠纷案件511起,处理面积4.55万亩。同时落实了山林权属,发给林权证单位356个、个体5347户,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面积65.51万亩。
1982年,全县普遍实行了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县6925个生产队中,有99%实行了不同期限的包干到户责任制。(看福清FQLOOK.CN)至1984年,除音西玉塘村33个生产队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和承包田)外,其余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从此结束了农村20多年来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中劳动,统一分配一的管理体制。
1984年,撤销了人民公社,建立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实现了党、政、企分设,从而结束了1958年“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的历史。
1986年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转上了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阶段,进一步完善了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的联产承包制,专业户、联合体不断涌现,逐步向合作经济体制方面发展。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后,全县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每个劳力所创产值从1978年286元提高到1982年的375元、1988年的2371元。社员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47元,提高到1988年的599元。人均占有粮食由1978年的209公斤,提高到1988年的254.4公斤。
“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层经营,合作服务”的新经济体制的形成,是历史上空前的一种新的土地制度的形成,它打破了单一的“公社化”模式,使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五、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986年6月26日,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后,以法律条文确定了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看福清FQLOOK.CN)即全民所有制(简称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简称集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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