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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凡例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1 14: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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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准绳,力求运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资料,秉笔直书。
二、在编纂中,本着详今略古、详近略远的原则,特别是突出福清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以来土地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如实反映发展历程,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和专业特征。因此,上限不限,下限止于1993年,个别内容迄于修订成稿之日。
三、立志范围不以土地管理局管辖归属为限,凡系土地门类,均根据需要收录入志,以充分反映本市土地全貌。
四、全志采用述、记、志、录等体裁,辅以必要的图、表、照片。遵循“横不缺项,竖不断线”的原则,以志为主,事以类从,类为一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全志除概述、大事记、附录外,共分10章42节。
五、采用语体文、第三人称编写,文字力求通俗、明白、准确、流畅。除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字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简化字及新式标点符号。
六、政府、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加褒贬,不改今称。
七、纪年表述,公元前写明“公元前一几年,公元后只写纪年。民国前(含民国时期)各个时期,先书朝代年号纪年,再括号注明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和公元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清朝前(含清朝)朝代纪年采用汉字。
八、数字书写,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1987年1月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计量单位,民国以前(含民国时期)旧计量单位名称照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市亩“不变外,一律采用公制。
九、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对于在本行业中做出较大贡献,曾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助理工程师以上科技人员和市以上中共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载入人物表。
十、为记述简明,志中所记录的单位名称和用语,如第一次在志中录写的均用全称,重复记述的则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三次全体会议”简写为“共和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福清县(市)委员会”、“福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简写为“县(市)委”、“县(市)府”、“土地局”.
十一、本志资料来源于清乾隆版《福清县志》、《福清市志》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志以及市档案馆、市土地管理局档案室等,为节省篇幅,不再注明出处。
十二、国务院子1990年12月26日批准撤销福清县,建立福清市。为尊重历史,凡记述1990年以前的事实,均沿用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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