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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87岁高龄依姆遭遇了养老难,结果……

余幼时即嗜学 发表于 2019-2-27 16: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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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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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
可是福清市阳下街道的
87岁老太翁秀某
却遭遇了养老难

近日,阳下司法所成功调处了村两委多年调而未结的一起赡养纠纷。

福清市阳下街道87岁老太翁秀某,共育有三男二女,大儿子陈某明系三岁抱养,二儿子陈某祥,三儿子已故,两个女儿已出嫁。现翁秀某年岁已高,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一直由二儿子陈某祥照料。大儿子始终不愿赡养母亲,引起兄弟间矛盾不断升级。眼看老太无处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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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
认识到必须立即化解
否则不但矛盾激化
而且老人面临无人照顾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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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阳下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劝说、开导。调解员首先肯定了老二夫妻多年来一直独自赡养老人的善举,其次对他随意支配老人存款给予了委婉的批评。在对老大进行劝说开导时,对其母亲偏向亲生儿女的做法产生不良情绪表示理解,但对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要求大儿子、三儿媳妇共同赡养,每月共出资1300元交给二儿子,日常生活起居由二儿子负责,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就赡养母亲生活费以及住院就医、临终丧事办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至此
多年未结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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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翁秀某解决了她的“养老难”
但生活中更多子女

将老人作为争夺贫困“帽子”的“筹码”
有经济能力却拒不赡养老人
自己住新房好房却让老人住破房危房
对患病老人不看望、不照顾
不赡养老人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下

相关法律法规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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