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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三 政权政协 / 第三章 县参议会

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6 16: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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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县参议会

民国30年(1941年)8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县参议会为全县人民代表机关,由乡镇民代表选举县参议员,组成县参议会。此外得加选人民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其名额不得超过县参议员总名额的3/10。县参议会置参议长、副参议长各1人,由县参议员以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设秘书1人,事务员、书记若干人,由参议长提名报请省政府委任。

县参议会每三个月由参议长召集开会一次,每次会期3~7天,第一次会议由县长召集。开会时,须请县长、秘书、科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无表决权。

民国33年,成立县临时参议会,参议长林朝玑,副参议长陈硕谟,参议员53人,候补参议员4人。民国34年12月6日,正式成立县参议会,参议长苏景昌,副参议长陈硕谟,参议员17人。县第一届参议会共开过9次会议,举行1次座谈会。主要审议内容有:听取并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救灾、修路议案;检举天宝陂水利工程贪污案;通过恢复盐场,急赈龙田、高山人民案等。

民国37年12月,县参议会改组,参议长江修元,副参议长陈寿健,参议员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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