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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9-2005:第二十九篇人事/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

木头人 发表于 2019-2-26 14: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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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一节 就业安置
1989 年,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福清县进入第二次劳动人口高峰期, 待业人数增加, 在职职工流动性增大。 下岗待业 3183 人, 其中: 属全民所有制单位 1569 人, 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150 人。 是年起, 只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一技之长, 符合聘方要求的, 可通过民间渠道, 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
位或聘用者。
1990 年, 登记就业 3540 人 (次), 推荐成功 2909 人。 派海员到国 (境) 外就业 78 人。
1991 年, 通过民间渠道赴香港劳务 27 人、 赴澳门劳务 30 人。
1992-1994 年, 审核批准成立社会职业介绍所 10 家, 就业安置走向市场。 1992 年, 经职业介绍所推荐安排境内待业青年 56 人, 安排外来流动人口就业 618 人。
1995 年, 安置城镇待业青年 1165 人, 占待业总数 94.81%; 筹集资金 600 多万元, 安置转制企业下岗职工 403 人 (其中罐头厂 186 人、 织布厂 87 人、 第二食品厂 130 人)。 通过民间社团机构以留学、 旅游、商务、 劳务、 婚姻等形式申请出国出境从事劳务人员 3000 多人。
1996 年, 劳动力市场向乡镇延伸, 4 个乡镇成立劳务站, 介绍 4696 人就业; 为群众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22878 份, 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服务中心办理 15680 份, 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7198份。
1997 年 1 月, 13 家国有企业和 1 家集体企业实行改制; 10 月, 筹资 250 万元, 建设 600 平方米劳动力中心市场, 设立求职登记、 就业指导、 职业介绍、 失业保险、 就业培训、 再就业和对外劳务窗口。
1998 年, 对清华糖厂 615 名固定工和合同工, 采取一次性安置解除劳动关系; 市劳动服务公司走访单位 34 个, 召开座谈会 11 场,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再就业工作, 为下岗职工提供从事家政、 社区服务、 家电维修等 10 个工种 500 个再就业岗位和 500 个转岗转业免费培训岗位, 有 102 名下岗职工参加; 全市 1776
名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内部分流, 走上自谋职业道路, 915 名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走上再就业岗位。
1999 年, 劳动力市场突出 “一条龙服务” 和 “双向服务”, 接待 716 个用人单位, 收集用工信息 5360条; 办理就业证 27780 人, 接受求职登记 6650 人 (次), 推荐就业 5315 人; 处理群众来信反映中介所问题67 起, 清理取缔无证中介机构 13 个; 市总工会开展 “千家送岗暖万家” 系列活动, 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发家政、 社区服务等 15 个工种、 2340 个就业岗位和 500 个再就业岗位; 2481 名下岗失业人员走上再就业岗位。
2000 年, 34 家国有企业改制, 有 1500 名下岗职工需要安置, 市劳动部门开发 2000 个再就业岗位和1000 个再就业培训岗位, 1261 名下岗职工走上岗位。
2001 年, 对商业、 供销系统 16 家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一次性安置 1954 名下岗职工, 211 名下岗失业职工按时领取失业救济金; 专项拨款 200 万元, 将劳动力市场从 600 平方米扩大至 1200 平方米, 划分为职业介绍、 劳动力管理和就业服务、 劳动监察和就业培训 4 个区, 配备大型电子显示屏、 两台服务器、 15 台电脑, 开辟劳动力市场信息局域网; 劳动力市场搜集适合下岗职工就业岗位信息 1268 条, 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672 人 (次), 推荐就业和引导自谋职业 1641 人; 召开 4 场用工报备会议, 布置用工报备、 空岗报备、就业证卡年检、 劳动合同签订以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劳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报备企业 292 家、 职工
29104 人; 举办供需见面会 5 期, 接待用工单位 792 个, 搜集用工岗位信息 21196 条, 登记求职 17449 人,职业指导 17449 人, 推荐成功 13108 人。
2002 年, 实行工资性补贴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 援助弱势群体 (4050 人) 再就业;在闽宏纸业有限公司实行工资性补贴政策试点, 招收一名特困失业人员拨补工资性补贴 2560 元、 社保费补助 639 元; 成立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接受企业用工登记 981 家, 收集空岗信息 17899 条, 接待求职人员12225 人次, 上网求职登记 328 人次, 举办供需见面会 6 期, 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办求职证 3613 本; 免费登记并推荐下岗失业职工就业 237 人, 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1071 人 (次), 推荐就业和引导自谋职业 1263人, 再就业率 70%。 是年, 市劳动局组织对外劳务交流, 办理对外劳务和境外就业手续, 接受就业咨询670 人 (次)。
2003-2004 年,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求职 12293 人, 接待用工单位450 个, 提供用工空岗信息 15608 条, 推荐成功 8526 人; 举办供需见面会 28 期, 组织 200 多家 “三资” 企业送岗上门、 送岗到村, 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 有 200 多名富余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 有 60 人走上工作岗位; 组织 “保生活、 促就业、 续保险” 再就业援助行动,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707 份; 帮助 “4050”人员再就业 3425 人, 通过政府帮助就业和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 1870 人。
2005 年, 在镜洋镇浮山村和阳下镇后坂村增设社区就业服务站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试点村。 6 月 6-12日, 在劳动力市场举办 “民营企业招聘周” 活动, 提供各类岗位 3200 多个, 录用 200 多人; 举办下岗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洽谈会 2 场, 提供 208 个就业岗位 (其中公益性岗位 70 人); 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劳务信息
21566 条, 由劳动力市场直接推荐就业 5680 人, 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916 人。 是年,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员工出国出境劳务 226 人。

第二节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1989 年起, 在全县开展以考核晋级为重点职工培训, 考核合格者, 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 劳动局颁发 《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1993 年 12 月 22 日, 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成立, 聘请兼职教师 10 人。 至 2005 年共举办 1177 期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 51685 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培训专业涉及: 电焊工、 维修电工、 木工、 砌筑工、 机修钳工、制冷设备操作工、 电梯操作员、 架子工、 锅炉操作工、 起重机械操作工、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电子计算机操作员、 美容师、 美发师、 保健按摩师、 超市营业员等, 51167 人经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合格率达 99%。
1999 年 8 月 25 日, 职业技能鉴定站成立, 将以往工人考核改为技能鉴定, 鉴定工种 90 个, 并在职工中分别推行持证上岗和考核晋级制度。 至 2005 年, 共 3375 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合格率 95%以上, 其中:初级工 2621 人、 中级工 668 人、 高级工 86 人, 合格者统一由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2005 年 6 月 9 日,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立。 福清市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 具备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资格。

第三节 社会保险
一、 养老保险
(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9 年, 企业养老保险费实行全省统筹, 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统一缴纳, 商业经营性企业 (包括粮食商业企业) 按 25%缴纳, 工业 (包括商业、 粮食系统的工厂)、 交通和其他行业企业按 17%缴纳; 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总额 2%缴纳。 离退休职工实行社会职工养老保险, 由市劳动局保险公司办理, 离退休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市社保公司发给退休金, 直至死亡, 并在死亡后发给丧葬费;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离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最低工资 7 个月标准发放。 全县参保职工 12468 人, 其中离退休 3394人, 发放养老金 431.98 万元。
1991 年,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 企业、 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 2%缴纳;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 1 年月职工平均工资 2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 也不计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
数;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缴纳。 全市参保职工13418 人, 其中离退休 3597 人;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 507.67 万元, 发放养老金 560.32 万元。
1994 年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分别调高 2 个百分点, 即: 原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9%缴纳的调为 21%; 原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7%缴纳的调为 29%; 原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 2%缴纳的调为 4%。 全市参保职工 14561 人, 其中离退休 3987 人;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 977.73 万元, 发放养老金 936.52 万元。 是年, 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精神,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三挂钩的办法, 建立养老保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充分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在该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 退职的人员, 原待遇不作变动。 其中:对从事井下、 高空、 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且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提前五年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的可以提前十年, 女的可以提前五年办理退休。
1996 年, 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其缴费基数 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7 年, 企业按其缴费基数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 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市参保职工 20693 人, 其中离退休 5771 人;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 1952 万元, 发放养老金 1994 万元。
1998-2002 年, 全市参保职工从 20296 人升到 37520 人, 增长 85%;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从 2194 万元升到 4789 万元, 增长 18.27%; 发放养老金从 2450 万元升到 4872 万元, 增长 98.9%。 其中: 2000 年, 发放企业 7969 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 3355 万元。
2003 年起, 企业按其缴费基数 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 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市参保职工 37520 人, 其中离退休 8526 人;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 5702 万元, 发放养老金 4872 万元。
2005 年, 全市参保职工 42517 人, 其中离退休 9103 人; 收取养老保险统筹金 7820 万元 (其中单位缴纳 5414 万元、 个人缴纳 2406 万元), 发放企业 9103 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 616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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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
1995 年 1 月,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参保单位 291 个 14777 人。 保险费实行国家、单位、 个人共同负担, 凡属于国家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国家干部、 固定职工、 聘用制干部和合同制工人, 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为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 单位缴纳 27%, 个人缴纳 2%。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 包括各参保单位在参保时已离退休(退职) 人员, 按批准退休通知所规定退休费项目和标准 (有列入统筹项目) 予以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在其死亡后丧葬费, 并由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付给单位, 由单位代发给个人或直接发给本人。
1994 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增资待遇和丧葬费参照正式退休人员。
1995 年,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离退休后, 由机关社保公司发给退休金和其死亡后的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按当地最低工资 7 个月的标准发放。 是年,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3878 人, 发放养老
金 1735.6 万元。
1997 年, 全市 22190 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 《养老保险手册》 及卡片; 收取养老保险金 3580 万元, 支付离退休费 3399 万元; 投保率、 缴费率、 离退休费发放率均达 100%; 缴费比例为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 单位缴纳 27%, 个人缴纳 2%。
2000 年, 纳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356 个, 在职参保人员 19794 人, 参保率 100%。 是年收取养老保险金 5094 万元, 支付离退休费 4485 万元; 发放机关事业单位 5145 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4693.39 万元。
2002 年 1 月起, 缴费比例改为党政机关、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资总额 2%, 单位不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拨付给机关社保公司; 自收自支差额拨补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工资总额 2%, 离退休(退职) 人员不缴纳, 单位缴纳 25%。
2003 年初,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归市劳动局管理。 收取养老统筹金 10176.3 万元, 发放 9616.7 万元。
2005 年 1 月起, 执行 “一保两制”, 即: 同时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凡是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人员, 在辞职、 自动离职、 开除、 除名、 解除劳动关系后等自谋职业人员、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新增人员、 民办学校、 医院等公益单位工作人员、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
非在编人员等都可在机关社保公司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 月 7 日, 颁发 《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为 79 名人事关系寄存人员以及 310 名编外人员辞职、 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者办理养老保险。 是年, 收取养老统筹金 14446.2 万元, 发放机关事业单位 6867 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14179.0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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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医疗保险
1989 年, 公费医疗实行单位包干、 医疗费用承包以及医疗费用与单位、 个人经济适当挂钩等形式, 控制公费医疗费用开支增长幅度。
1993 年, 全面推行 “定额包干、 节余留用、 超支分担” 承包办法, 市、 镇 (乡) 两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分别与定点承包医院签订 《公费医疗承包合同》。 全市有 85 个单位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定点承包, 享受公费医疗人数 18989 人 (其中在职 15481 人, 离退休 3508 人)。
1997 年, 公费医疗实行 “定额包干、 定点医疗、 个人挂钩、 困难补助” 办法。 市直属单位享受公费医疗 44 个单位 9518 人, 在职人员年均 200 元、 退休人员年均 260 元、 离休人员年均 1000 元包干; 省市代管12 个单位 2646 人, 在职、 退休、 离休人员年均 120 元, 学生年均 45 元包干到所在单位; 各镇乡 (街道)在职人员年均 120 元, 退休人员年均 260 元, 离休人员、 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年均 1000 元包干; 市直属、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癌症、 器官移植、 尿毒症患者, 符合公费医疗开支规定的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办单独核销。
2000 年 10 月, 成立基本医疗保险筹备工作小组, 在劳动局设立医疗保险改革办公室; 11 月, 成立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全市享受公费医疗总人数 25768 人。
2001 年 1 月,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 8%、 个人缴纳月工资额 2%, 退休人员不缴纳;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 (急) 诊医疗费, 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外, 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住院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一定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不同等级医院并随医疗费用升高而降低; 7 月, 颁发 《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 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分别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0.5%和 0.7%缴纳工伤、 生育医疗费。 是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217 个单位 11256 人。
2002 年,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和社团组织都参加医保, 参保 26498 人。
2003 年 8 月, 福清医保网站开通; 12 月, 全市国有工交企业以及商、 粮、 供等系统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按改制前退休人数预留 10 年医疗保险费。 是年, 全市参保人员 31961 人。
2004 年 9 月, 参保范围扩大到省、 福州市和福清市属企事业单位 (含非公企业) 及其职工, 以及与省、福州市和福清市属国有、 集体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 自谋职业人员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 按 10%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企业职工等同。
2005 年 10 月 1 日, 基本医疗保险启用新版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和诊疗项目。
药品品种与原目录相比增加 873 种, 达 2122 种 (其中西药 1158 种、 中成药 917 种、 民族药 47 种), 新诊疗项目目录将更多材料收费项目列入医保范围, 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 至年底, 全市参保职工42700 人, 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 28613 人,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 6204 人, 改制、 遣散、 关闭、 破产、撤消企业退休人员 3607 人,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 4276 人; 确定 5 批 30 家定点零售药店以及 6 批 21 家定点医疗机构, 分布在城区 25 家, 各乡镇 26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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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失业保险
1989-1992 年, 称待业保险, 保险基金由当地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自求平衡, 征收对象为国有、 集体企业职工。 4 年累计征收 80.8 万元, 分别征收 12.41 万元、 13.73 万元、 26.39 万元、 28.27 万元; 4 年管理费支出 19.49 万元。
1993 年, 失业保险金实行分级核算, 福清按基金收入的 23%向上级上解调剂金。 征收待业保险基金34.12 万元, 入库利息 0.4 万元; 支出管理费 1.74 万元、 职业介绍费 1.7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 7.78 万元。
1994 年, 经过 6 年积累, 累积失业保险金 121.3 万元 (其中 1988 年征收 10.99 万元), 首次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3678 元、 医疗补助金 141 元、 困难补助费 20.51 万元。 征收待业保险基金 47.8 万元, 入库利息11.26 万元; 支出管理费 2.57 万元、 职业介绍费 4.76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 8.34 万元。
1995-1996 年, 分别征收保险基金 60.85 万元、 77.95 万元, 入库利息 9.5 万元、 6.58 万元; 分别支出管理费 3.28 万元、 1.95 万元, 职业介绍费 6 万元、 3.26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 15.15 万元、 27.12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9.02 万元、 29.45 万元, 医疗补助金 0.092 万元、 0.54 万元, 困难补助费 0 万元、 28.02万元。
1997 年, 征收保险基金 160.07 万元, 入库利息 7.79 万元; 支出管理费 0.21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126.01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36.68 万元, 医疗补助金 0.14 万元。
1998 年 7 月起, 企业缴费由原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提高到 2%缴纳, 职工按个人工资的 1%缴纳,提高征收补充再就业基金。 是年, 征收保险基金 114.07 万元, 入库利息 45.46 万元; 支出管理费 30.19 万元, 职业介绍费 20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 97.1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48.81 万元, 医疗补助金 0.62 万元, 困难补助费 12.26 万元。
1999 年 7 月起, 失业保险扩大到事业单位职工。 是年, 征收保险基金 209.2 万元, 入库利息 0.5 万元;支出管理费 1.05 万元, 职业介绍费 0.9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53.48 万元, 医疗补助金 1.7 万元、 困难补助费 30 万元。 没有向上级上解调剂金。
2000 年, 参保单位由 1989 年 148 个增至 985 个, 参保人数由 1989 年 8718 人增至 21785 人。 征收保险基金 220.97 万元, 入库利息 30.38 万元; 支出管理费 0.63 万元, 职业介绍费 150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75.07 万元, 医疗补助金 6.28 万元, 困难补助费 8.39 万元。 没有向上级上解调剂金。
2002 年, 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参保单位 1214 个, 比上年增加 158 个; 参保人员 36846 人, 比上年增加 1.13 万人; 征收失业保险金 523.33 万元, 比上年增加 83.38 万元; 发放失业保险金 47.33 万元, 比上年增加 3.22 万元; 发放医疗补助费 3.02 万元, 困难补助金 2.89 万元; 367 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率达 100%。
2003-2004 年, 参保单位分别为 1403 个、 1471 个, 参保人员分别为 41362 人、 36890 人; 分别征收保险基金 575.99 万元、 625.92 万元; 分别支出职业介绍费 241.85 万元、 265 万元, 上解上级财政 46.07 万元、112.66 万元; 向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36.53 万元、 26.77 万元, 医疗补助金 2.17 万元、 1.63 万元, 困难补助费 8.39 万元、 8.32 万元。
2005 年, 参保单位 1588 个, 参保人员 36846 人; 征收失业保险金 748.31 万元; 发放失业保险金 50.41万元; 发放医疗补助费 3.02 万元、 困难补助金 12.4 万元; 支出职业介绍费 450 万元, 管理费 66.62 万元,上解上级财政 134.69 万元。 至年底, 累计库余失业保险基金 1273.69 万元。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9-1996 年, 福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不多,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室, 主要负责宣传新颁布的劳动法,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 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累计下达行政处理意见 56 件, 支持劳动者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清偿劳动报酬案 42 件。
1997 年, 建立 8 个专职监察员、 23 个兼职监察员组成的劳动监察队伍实施执法; 成立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和技术诊断组, 聘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疗专家, 组成劳动鉴定技术小组, 受理伤病残认定病例 32 人次。
1998 年, 受理伤病残认定病例 73 人次。 其中: 接受某鞋业油漆工申诉, 经案情调查和伤病认定,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抚恤金 8.7 万元、 工伤津贴 0.83 万元。
1999, 围绕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开展劳动执法, 全市 7000 多名离退休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受理伤病残认定病例 54 人次。
2000-2004 年, 劳动合同纠纷申诉增多, 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与劳动纠纷专项检查, 开展禁用童工专项检查。 取缔 14 家无证经营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调解纠纷 352 起, 下达 189 件行政处理决定, 受理伤病残认定病例 336 人次 (2000 年 87 人次, 2001 年 87 人次, 2002 年 89 人次, 2003 年 69 人次, 2004 年 4 人次)。
支持 132 名职工向法院起诉, 处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件 36 起。 其中: 2002 年裁决某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应退还某职工被扣的培训费 7692 元。
2005 年, 采取事故调查、 书面审查、 现场取证结合方法, 受理工伤案件 403 件, 做出伤残认定书 389份, 认定结案率 97.55%。 至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 51 人; 达到工伤残等级标准并享受不同级别工伤保险待遇职工 444 人。

第五节 劳动力管理

1989 年, 国营企业实行搞活固定工制度, 采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主, 择优上岗, 合同化管理等形式;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选择职业自由; 企业有权做出处理直至辞退, 也允许职工自愿选择工作岗位或辞职。
1990 年底, 企业进行人事、 工资、 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 对用工制度实行宏观调控, 企业自立, 废除统包统配用工制度, 用工时间、 数量、 方式、 条件由企业自行决定。
1991, 全县企业普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1992 年, 建立劳动信息网和技工交流站, 成立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 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劳务集市 4 次, 120 个单位参加, 进场劳动力 3100 人 (次)。
1994 年 3 月 1 日起, 实行职工每日 8 小时工作制度, 平均每周工作 44 小时。
1995 年, 全市 332 家企业 (其中国有 67 家, 集体 22 家, “三资” 235 家, 股份制 8 家) 39607 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国有 5638 人, 集体 3521 人, “三资” 29867 人, 股份制 581 人); 经委系统国有企业打破 “铁饭碗”, 重新定岗、 定编、 定任务、 定人头、 定工资, 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三资” 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 逐步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 制止违约 “跳槽” 现象。
1996 年, 市劳动部门监督 488 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1291 份 (其中国有企业 67 家 6521 份, 集体企业52 家 6974 份, “三资” 企业 238 家 35630 份, 股份制企业 10 家 906 份, 乡镇企业 121 家 21260 份), 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单位, 提供合同签证服务; 通过合同签证, 纠正违法和无效合同 2000 份。
1999 年, 市劳动监察大队开展招用工检查, 处理 5 家企业非法使用童工, 清退童工 7 人。
2002 年, 取缔 13 家非法中介机构, 退还求职职工中介费 1700 多元。
2004 年, 取缔 3 家非法经营、 欺骗求职者的非法中介结构, 核批 11 家职业中介机构。
2005 年, 市劳动监察大队检查 14 家民办职业中介所, 取缔 2 家非法中介结构, 责令 1 家中介结构限期改正; 评出 2 家信誉好职介机构, 对已核准 11 家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 3 家民办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业务指导和年检; 组织缺工企业赴宁夏、 河南、 四川、 江西以及宁德、 三明等地考察, 通过签订劳务合作协
议, 600 多名省内外农村劳动力来融就业。

第六节 工资 福利

一、 工 资
1989 年, 企业改革深化, 自主权扩大, 可按经济效益自主确定职工增资幅度和人数, 政府物价部门只作宏观调控, 企业法人拥有晋级奖励权; 大部分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制, 每天工作 8 小时, 全勤按月工资标准发放, 缺勤或加班加点按日、 小时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工资; 有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 但必须确保最低工资标准, 才能留住职工。 职工年平均工资 1377.94 元, 其中: 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 1477.39 元、 集体所有制年均 1114 元、 其他集体所有制年均 1594.59 元。
1990 年 1 月起, 县以上所属全民、 集体所有制单位, 统一使用国家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职工凭此手册领取工资。 是年, 职工年均工薪 1866.86 元, 其中: 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1933.66 元、 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 1443.43 元、 其他经济类型职工年均 1776.16 元, 比 1988 年增加 488.92元。
1995 年, 职工年均工薪 5929 元, 其中: 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 5634 元、 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 5113 元、其他经济类型职工年均 6414 元, 比 1990 年增加 4062.14 元。
2000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 11267 元,, 比 1995 年增加 5338 元。 其中: 国有经济职工年均 11306 元、 集体所有制 7056 元、 其他经济类型 11774 元; 国有经济行业职工中,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 7569 元、 制造业9079 元、 交通运输邮政通讯业 11059 元、 金融保险业 16719 元、 社会服务业 6591 元、 商贸餐饮业 7956 元。
2005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 16106 元。 其中: 国有经济职工年均 21160 元、 集体所有制 14312 元、 其他经济类型 14838 元; 国有经济行业职工中,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年均 11117 元、 制造业 14264 元、 交通运输邮政通讯业 16248 元、 金融保险业 35618 元、 社会服务业 14948 元、 住宿餐饮业 9672 元、 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 33770 元、 建筑业 17632 元。
二、 福 利
1989-1991 年, 职工短期学习、 培训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接亲属死亡给假 3 天, 路程假按实际计算, 工资照发。 实行晚婚职工, 婚假 7 天, 工资照发。
1992 年起, 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补贴、 粮油价格补贴, 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 120 元、 72 元标准, 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3 年起, 对国营企业夜餐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标准为 1.5 元~3 元。 对煤矿井下工作津贴、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行业岗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 煤炭企业井下津贴每工 1.5 元~3 元,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每工 0.7 元~1.7 元, 冶金露天采矿津贴每工 0.8 元~1.7 元,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每工 0.9 元~2 元。 增加干部职工福利补贴, 其中: 岗位津贴每月 50 元~90 元, 地区补贴每月 50~70 元、 物价补贴每月 22 元; 凡是接触粉末、 射线和从事有毒性工作的职工, 每人每天津贴0.13 元; 卫生防疫津贴每人每月 15 元、 12 元、 9 元、 6 元;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4 元~15 元不等。
1998 年, 规定离休干部和高龄老人凭证免费进国有公园、 风景区、 纪念馆、 名胜古迹参观; 凭证白天免费进电影院看电影; 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凭证免费进市区各收费厕所用厕; 各医院实施挂号、 诊疗、检验、 取药等优先服务。 百岁以上寿星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 100 元营养补贴费。
2003 年起, 市政府每年拨款 25 万元给市公交公司作为高龄老人免费乘车的补贴。

第七节 管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89 年, 县劳动局设局长 1 人、 副局长 2 人, 下设劳动服务、 社会劳动保险 2个公司, 人员编制 10 人。
1991 年, 改称市劳动局。 内设计划调配股、 仲裁办、 安全生产办、 工资福利股、 劳动安全监察股, 人员编制 13 人。
2002 年 9 月 30 日, 改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设办公室及劳动执法、 社会保险、 就业培训 3 科, 编制 12 人, 其中: 行政编制 11 人、 工勤事业编制 1 人。 划入原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划入原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划入原财政局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划出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 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承担, 划出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局承担, 划出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察局承担。
2005 年, 设办公室、 劳动执法科、 社会保险科、 就业培训科等 4 个科室, 核定行政编制 11 人、 工勤编制 1 人, 设局长 1 人、 副局长 2 人。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1989 年, 称县劳动服务公司, 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991 年 5 月, 改称市劳动服务公司。
2003 年 8 月 14 日, 改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更名后机构规格 (股级) 和隶属关系不变, 核定事业编制 7 人, 经费由自给改为财政核拨。
2005 年, 设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 财务、 综合等 5 个科室, 编制 7 人。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原名福清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7 年 1 月成立), 市劳动局下属机构, 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股级)。 2003 年 11 月, 加挂 “福清市企业退休管理服务中心” 牌子。
2005 年 6 月, 更名为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设养老业务室、 工伤生育室、 财务室、 档案室、退管中心和代管中心 6 个科室, 核定事业编制 7 人。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 1993 年 10 月 1 日成立, 编制 5 人, 主要负责经办农村社会保险业务, 由市民政局主管。
2001 年 3 月 10 日, 划转市劳动局主管。 2005 年, 设办公室、 业务室、 财务室等 3 个科室, 核定事业编制 5 人。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994 年 3 月成立, 副科级, 编制 6 人, 原称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 由市人事局主管。
2002 年 12 月, 划转劳动局主管; 2005 年 6 月, 更名为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设财务科、 业务科、 综合科等 3 个科室, 核定事业编制 6 人。
市劳动监察大队 1997 年 8 月 11 日成立, 市劳动局下属机构,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 5 人; 2005年, 设办公室、 受理科、 案件处理科, 编制 8 人。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0 年 11 月 20 日成立, 市劳动局下属机构,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 15 人;2005 年, 设综合科、 医疗费用管理科、 基金管理科等 3 个科室, 编制 15 人。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5 年 6 月成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承担工人职业技术等级鉴定、 发证工作, 挂靠在福清市职业职级培训中心, 核定编制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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