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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2-22 15: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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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融政综〔2018〕32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快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关于加快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福州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州市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示范企业、最具潜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企业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福州市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园区(基地)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评为文化品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另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取得国家广告一级、广告二级、福建省广告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5、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扶持政策。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6、加强重点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建设。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实行两年一次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认证。认证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


7、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园区内入驻的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按实际承租产权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的30%享受补助,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建立政府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存量房产资源库,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向政府机构租赁入库的存量房产资源的,可享受租金免减优惠。


8、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以及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租赁经批准成立的文化创意园区,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和文改领导小组审核,三年内每年为其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工作室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


三、推动新办文化产业发展


9、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税收位居福州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的政府鼓励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10、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建设一批成果展示、产权交易、政策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企业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3年内不重复奖励。


1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25万元(省级)、10万元(福州市级)。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四、加大对原创作品产业化的扶持


12、鼓励原创舞台艺术产品。我市经批准设立的演艺娱乐企业,每年演出不少于2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13、推进影视作品产业化。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视剧 (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17:00—22:00)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或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的原创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数目以“电影网”公布数据为依据。


14、鼓励动漫产业发展。凡在本市申报,并获得主管部门许可的原创动漫片在相应媒体播出的,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相关平台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按《福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和我市分担的比例给予奖励。


五、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15、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创意设计企业,打造中小企业集群。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后的工业设计中心,可享受《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五条措施的扶持政策。

16、促进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我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策划生成一批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大项目。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载体建设,推出一批具有福清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利用新兴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育新兴业态,发展文化电商服务。在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时,对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项目予以倾斜。


六、推动文化企业增产增效


17、鼓励文化企业规下转规上。对年产值达到一定级别的工业制造业的文化企业,参照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中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年产值达到一定级别的非工业制造业的文化企业,参照《福清市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18、对新批设立的文化企业,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二年起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七、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19、加强文化产业交流平台建设。鼓励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文化类展会,展会的主办方可参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56号)享受扶持政策。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赴外参加国际性、国家级文化类展会,对于我市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化企业赴外参展,给予经费支持。


20、加强融台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依托福州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和我市对台的区位优势,加大对文化艺术展演、文化产品展销、文化产业的推介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台文化贸易。鼓励台湾青年来融创办文化创意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经认定后可参照享受《福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5〕236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21、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推动我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推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2、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3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我市重点扶持的市级文化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项目、组织参加文化产业展会等。


23、打造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参股具有成长性的文化企业。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充分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上市、私募、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发展,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的有关政策奖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九、完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政策


24、鼓励文化企业利用具有特殊历史记忆形象的古建筑、老建筑或利用工业区等地空闲的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地产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市政府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原产权单位该部分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持不变。管理办法参照福州市《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办法》实行。


25、加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征地时耕地开垦费按70%收取。


十、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政策


26、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制。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与市属新闻媒体在广告、印刷、发行和音乐、科技、体育、娱乐节目制作等领域开展合作。对民营剧团在政府采购、展演赛事、文化交流、文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一视同仁。民办演出团体在市属的广场、剧院举办公益性文化演出时,适当减免场租费。


27、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我市文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营企业或投资等方式主办、承办或协办重大文化活动,以冠名、赞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市文化活动。


十一、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28、加大文化人才培养。实施“福清市高层次文化人才培养工程”,依托重大文化项目,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复合型文化人才。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园区,联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知识的创意人才。推进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文化创意设计、营销和管理人才。开展市级文化名家遴选活动,获评的市文化名家参照福州市标准给予经费资助,优先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


29、加大创新文化产业人才引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采取高薪聘请、客座制等多种形式引进文化产业专门人才。对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符合福清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相关规定的,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创业资助、生活津贴、住房补贴、子女安置等扶持政策。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可根据《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办法(试行)》(榕职改办〔2012〕4号)文件规定,向省市相关专业评委会推荐进入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进行量化评价。


十二、附则


30、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文化产品的生产企业,其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为准。

31、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平台或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32、本意见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33、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实施后,我市制定的其他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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