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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

 
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福清县音西乡大众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大众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劳动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行土地入社、统一经营,耕畜、农具统一使用。本社的宗旨是:发展生产,使全社社员共同富裕起来,逐步过渡到主要生产资料归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制度,最后消灭贫困和剥削。

第二条 社员将私有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社统一保管、使用,仍保持其所有权,并取得合理的报酬。凡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归全社公有,必须经过本主同意,并给本主合理的补偿,保证不强迫剥夺。

第三条 本社依据社员的集体劳动来发展生产,不雇用长工,不出租土地,不进行放债和商品剥削,也不允许社员带长工入社。如社内为了发展生产需要而雇请技术人员和少量短工,对雇请者,要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 本社全体社员要团结一致,办好下列各项:
一、办好社的生产——提高产量,节约开支,增加收入。
二、合理分配收入——既要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又要适当规定私有生产资料的报酬;既要不断增添公有财产,又要适当提高个人收入。
三、接受国家计划——自觉地、努力地执行国家的生产计划,按照国家的规定出售农产品,支援国家工业建设。
四、帮助社外农民——团结互助组和个体农民共同发展生产。引导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 年满十六岁男女劳动农民和农村中其他劳动者,经本人申请,社员大会通过,都可以加入本社为社员。社员家属子弟,虽不能成为社员,但有参加社内劳动的权利。本社不吸收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劳动者入社,但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发展社员的时候,保证不限制贫农和排斥中农入社。本社根据条件尽可能接受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孤寡入社,外地移民有劳动无土地的也可以入社。

第六条 本社不吸收地主、富农入社。在经过几年,本社已经巩固以后,已经依法取得政治权利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行为连续三年并且奉公守法的富农分子,如果要求入社,为了使他们有更好改造机会,经社审查,研究他们是否入社,并提请乡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入社。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在秋收前提出,在秋收生产和分配结束后进行。

社员退社可以把仍归私人的生产资料、交纳的股份基金、投资和应得的利息带走。

原来土地入社后,经过加工,改变土质者和进行了基本建设,退社人应付公平的代价偿社。如土地开池、渠等仍归社使用,由社以同等相当的土地对换。

第八条 对犯过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过的社员可以开除出社,开除社员必须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并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开除社员,不能株连他的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社员被开除,他的入社财产和退社社员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 土地


第九条 社员必须将土地入社,由社统一经营;但本社按家庭人口酌量留零点四亩耕地作种植蔬菜等等。每人自留地不超过全乡每人平均土地百分之四(按自留小量土地,不得超过全乡平均数百分之五,以免影响社内生产)。入社耕地,根据有利于生产,社内在征求本主同意后,可以除去田埂连片耕作或作为他用。

耕地附属的池,随耕地入社,但池中的鱼暂归池主所有。

第十条 社员入社土地181亩,根据土质,常年产量,参照阳光、水利、远近和花工等条件,经过社员大会民主评定入社产量为70064.5公斤,入社以后土地变好,原来评定的产量不变。

第十一条 土地的报酬,根据低于劳动报酬的原则,经过社员大会通过,暂议定本社以定量百分之三十分益办法。农业税由业主自行缴纳。遇荒年,原定土地报酬比例,应根据花工与歉收的程度,当年应按全社土地统一降低报酬。

第十二条 社员租入和代管的土地,经过协商同意后由社租用和代管。

第四章 入社的其他财产


第十三条 全社私有耕牛五头经过社员大会通过,本人同意,根据社生产需要已作价归全社公有。其价款计507元,由社员按土地四成,劳力六成分摊(按:土地负担价款应多于劳力负担)。社员归公耕畜的应得价款对抵本人应摊价款,不足或超过者,在两年内分三期还清(1955年还40%,1956年分两次还清)。超过两年期限,按照银行放款利率付给利息(按:归还期限,也可延至5年,在还清期内,允许计息)。

第十四条 社根据生产需要,将社员私有的犁8张、耙9张、粪桶25担、水车11架,经社员大会通过,本主同意折价入社。其价款计261元,由社员按土地四成,劳力六成分摊。(按:土地负担价款应多于劳动负担)。归还办法和耕牛同样处理,锄头、镰刀等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给报酬。

第十五条 根据本社生产所需农本,以多数社员出得起的原则,由社员交纳生产资金抵垫1432.3元,其资金由土、劳共同负担。土地摊交六成,计859.38元;劳动摊交四成,计572.29元。土地亩数摊交,每亩摊交4.75元,劳力根据劳动强弱,民主评议为417分,每分摊交1.44元。

第十六条 社员所有生产资料垫底,和归公有耕畜、农具等所摊价款,都作为股份基金,不计患,退社时可带走其所交纳的股份基金。新社员入社,按老社员一样分摊股份基金。但贫苦的社员,经社员大会民主协议,同样可以缓交、少交或免交,原互助组组内公共财产交社,归本社公有,本社除政府奖励一部水车外,互助组集体的耕牛一头折价125元,抵交入社各社员的股份基金。

第十七条 本社粪池,经社员大会通过,本主同意,评定固定租金交社统一使用。

第五章 公有财产


第十八条 本社所需要的生产资金,除了社员在入社时所交的股份基金外,社还要根据增加生产收入条件,每年在农副业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生产资金。这些生产资金消耗以后,必须从当年农副业收入中如数补充。如遇荒年不能补足,也应在生产恢复的时候由社补足。

第十九条 本社从每年农副业总收入中,留出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基本建设(就是增添补充牲畜、农具、副业工具、造林、水利建设等)。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如医治、抚恤因公伤亡的社员,举办社内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救济缺少劳力的贫苦社员,照顾社员疾病、死亡、生育等),公积金、公益金等不能挪用。这些公有的固定财产有了损耗,不必另留折旧费,社员集体劳动所增加的公有财产,政府奖励或他人赠送的财产,都折为公积金。

第二十条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社员都要保护、爱惜公有财产。任何社员贪污、偷窃或任意损坏公有财产都要赔偿。私有公用的财产,同样加以爱护。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资金,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并社时不能分掉,新社员入社也不必补交。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廿一条 本社根据实际情况,除做好合理使用土地、改革生产技术、进行基本建设外,还要逐年扩大发展多种经济,保证提高生产增加收入。

第廿二条 本社要根据国家的经济计划及本社情况,制定全年生产计划。并据季节生产和农事活动制定季节生产计划和小段计划。制定生产计划要经过社员大会充分讨论,逐渐达到准确和完善。

第廿三条 本社实行“季节包工责任制”,首先社委会根据全社劳力强弱、技术高低,搭配划分三个小组,各小组选出组长一人,在每段工作,社分配给各小组,确定做工数量、质量、时间,并进行检查。全年要总结四次(春、夏、秋、冬)及时进行评比,每年在夏、秋收后评模两次,对于生产表现好,给精神或物质奖励。社委会经常向社员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政治教育,并根据需要组织竞赛与上政治课。

第廿四条 社员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一、不得无故旷工;二、服从社内管理;三、爱护生产资料。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实行教育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分别情况责令重作,酌扣劳动分数,赔偿损失等处分。

第廿五条 本社执行“多劳多得”原则,不论男女社员同工同酬。评分办法,采用“田头评、小段结”办法。社干为社服务而误工者给予记工;社员因病旷工多而影响生活者,经社研究也予以适当照顾;病后多拨轻工或先给预借。

第廿六条 本社鼓励社员进行家庭副业生产,如喂猪、鸡等,但不能因此妨碍全社生产,在农事空隙中不误社内生产,经过管理委员会同意,社员可以自由地支配他本人的劳动时间。社员经营自留地所需要的耕畜、农具,管理委员会可以适当给以方便。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廿七条 管理委员会要在进行制定全年生产计划时,并制定年度财务计划,要提交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其内容:本年度内农业生产费用(种子、肥料、饲料、农药、修理农具等),但制定时要本着既要保证生产计划完成,又要力求节约原则,所占农业收入的比例,要有一定的限度,另外计划的管理费(办公杂支和奖励费)等占农副业总收入不得超过百分之一。预算内的一般开支,也必须由社员大会通过。生活特殊困难者向社预借,数额大,必须经过社员大会通过。会计要负责清收入账目,每二个月向社员公布一次。劳动工分每一个月公布一次。在年度结账时并公布公有固定财产。

第廿八条 本社定秋收为年度分配,夏季预分。当年度结账时候,将全年农副业总收入除交纳由社员负责国家税收以后,按下列各项进行分配:一、生产费用——包括归还到期的生产贷款、投资和社内投入生产资金垫底,支付耕畜、农具、副业工具的报酬,预留来年生产资金;二、管理费用——按当年实际开支扣除;三、公积金——包括归还到期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在内,因刚办社,规定抽公积金总收入2%,以后随着生产发展可以逐步提高(按:刚办社初期公积金最多只能占总收入5%。以经营经济作物为主的社,比例可略高些);四、公益金占0.5%,以后随着生产发展可以逐步提高(办社初期一般不超过1%);五、劳动报酬——根据社员在农业、副业和社务工作中所取得的劳动工分统一计算,来分配报酬;六、土地报酬,按入社耕地社员协议的定量分益,从农业收入中取得报酬;七、全年一定按下一年生产需要,由社统一留选各种作物优良品种。遇到荒年分配收益时,社内歉收大,只解决社员生活最低需要外,对公积金、公益金酌情少留或不留;八、其他。凡是在社内共同兴修大、中型水利项目,经过社员大会会议定土、劳均摊负担(按:如果基本建设当年没有收益,而所费劳力又多,可以将所费劳动工分按当年劳动报酬记账。将来有收入时,再按原数分配付给报酬)。附产物:稻草、藤草等根据社内所需要的扣留外,按土地四成劳力六成分配。
第廿九条 分配以后社所留下的粮食、油料和国家所需的其他农产品,要全部出卖给国家换成现金开支。经过社员大会同意,每年度分配时,按国家规定的统购任务和办法,扣除社员家庭需要外,由社集体统一将多余粮食买给国家,然后将卖得的现金分配给社员。

第八章 组织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各项职权: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社委会的正副社长和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三、讨论和决定土地、耕畜、农具等的报酬,股份基金和投资办法,全年总收入分配;四、审查和批准社委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生产总结、“包工”分数及对外签订合同;五、审批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通过对社员的重大处分,决定开除社员;六、通过新社员入社;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卅一条 本社社委会经过社员大会民主选举,共计十三人组成(按:按社大小,一般由5~11人组成即可);分工:正副社长、会计、出纳、技术、保管等职责,任期一年,社委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对社员大会负责,根据社章及社员大会决议等进行工作。

第卅二条 监察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任期一年,社委会委员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其职权:监察社干、社员是否遵守社的章程和决议,检查有无贪污、浪费、破坏公共财产、破坏劳动纪律、违反国家法令的行为。

第卅三条 本社领导干部中,保证妇女占10%以上的名额。

第卅四条 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决议必须执行,章程共同遵守。凡是到会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全体社员不分性别、新老入社、财产多少、社内职权、文化高低,都有同等的民主权利。

音西乡大众农业生产合作社全体社员订

195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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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1954-1999年音西村农产品部分对国家贡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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