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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8版:卷五 林业 /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0 15: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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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一节 所有制

民国时期,山地、林木权属私有。据东张玉林的调查,有5种类型:地主占有山林;族有(房头)山林;祠堂山林;寺庙山林;边远和大面积荒山为无主山林(天然林)。

1950年土地改革,寺庙山林和无主山林(天然林)有的收归国有,为国有林;族有和祠堂的山林归乡有或村有,称村有林;没收地主的山林,有的地区分给贫、下中农。

1952年,农村组织互助组,国有林由区、乡政府管理。

1952~1955年,集体营造的林木,谁种谁所有。房前、屋后、路旁、水旁及自留地等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1955~1957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私有山林折价入社,有的没有折价也宣布入社,全县成立59个耕山队。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全县山林归国家和人民公社所有。兴办32个林场、14个林业专业队,59个耕山队亦改为林场。全县有林业职工1290人。

1962年,山林权属做了调整,各公社林场大都下放大队管理,由单一核算(指公社)转为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核算。计有4个社办林场、12个队办林场、20个林业专业队,共经营山地面积10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万亩,新造林地3.83万亩。具体调整如下:金芝、晨钟、大化、北坞、七社等所有的大荒山,谁经营谁使用,谁造林谁所有;由生产队管理的天然林应上交30%育林费,村庄附近的荒山、柴草山、放牧地归生产队所有;公有的寺庙山林,有力量管理的公社,仍由公社管理;属县财政收入的公有林和社有林,划为公社所有,生产队管理;杉、松、杂等用材林,归大队所有,生产队经营管理;大片的经济林,为大队所有,专业队管理;小片的经济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均属生产队,果树一般下放给生产队,有的包产到户;国营和社队林场的山地,仍分别由国营和社队办林场管理;风景林归自然村所有;五保户和族有山林归生产队所有。

1964年,社、队办林场发展为52个,经营山林面积16.95万亩,新造林1.45万亩,占全县造林面积4.5万亩的32.11%。在以营林为主,多种经营,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方针指导下,1972年全县社、队办林场发展到182个,经营山林面积63.73万亩,造林面积13.63万亩。

第二节 承包责任制

1980年林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全县林业专业户40户,承包山地面积2.06万亩;重点户34户,承包山地面积1.75万亩;联合体278个,承包山地面积6.01万亩;共承包山地面积9.82万亩。1984年国家拨给造林种果无息贷款35.69万元。1986年全县社(乡)、队(村)办林场剩下88个。其中社(乡)办林场8个、大队(村)办林场70个、自然村办10个,经营山地面积27.76万亩、有林地面积22.23万亩(其中建场后新造林面积17.29万亩)、经济林面积2.58万亩、果树面积4404亩。

第三节 林业“三定”

1981年6月,县全面开展林业“三定”,成立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生产责任制,划定自留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7月,一都公社普礼大队,宏路公社洋梓、跃进大队,高山公社东进大队,搞林业“三定”试点。后组成184个林业“三定”工作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业“三定”工作,至1983年6月20日结束。其间,处理山林纠纷案件511起,处理面积4.55万亩,占边际山林纠纷案件569起的89.3%,山林纠纷面积7.33万亩的60.1%。

通过山林纠纷的处理,落实了山林权属全县山地101.86万亩,落实山权96.4万亩,占山地总面积96.4%。其中国家所有5.37万亩(国营林场4.42万亩),集体所有86.15万亩(公社3.85万亩,大队62.98万亩,生产队17.02万亩,自然村3.85万亩),个人所有4.89万亩,未定权属5.45万亩。全县林地面积89.08万亩,落实林权84.28万亩。其中国有林5.34万亩(国营林场4.42万亩),集体山林77.24万亩(公社5.08万亩,大队49.99万亩,生产队19.68万亩,自然村2.49万亩),个人山林1.7万亩,未定权属4.8万亩。发给林权证单位356个,个体5347户。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面积65.51万亩。其中社队办林场23.88万亩,承包到组18.67万亩,承包到户1.21万亩,合股承包3.81万亩,分户承包管理4.66万亩,护林员管护1.36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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