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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清市城区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

大雄 发表于 2019-2-12 14: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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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城区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收购暂行办法》)已经福清市十七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8年5月9日印发。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收购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增强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0〕43号)收购办法相关条款,结合福清市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运行状况,并借鉴福州地区其它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经验,制定《收购暂行办法》。
  二、《收购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收购暂行办法》分为十条,将于颁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收购土地的范围、对象和收购土地的用途,以及实施收购的工作机构等,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文件的核心内容在第五条,即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计算公式。该核心部分细分六小条加以说明,对土地使用权收购价计算公式中的各项含义作了具体明确的定义解释,增强了可操作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该收购价计算公式及其各项含义制定,主要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0〕43号)的相关条款。
  三、相关条款的政策解读
  《收购暂行办法》分为十条,各条款暂行规定的内容均有国家级部委、福建省、福州市文件相关条款依据。其中,《收购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计算办法,采取土地、建构筑物评估价与搬迁补助费加上土地预期增值收益分成确定收储价格。与榕政综〔2010〕43号相比,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应扣除国有土地划拨补出让手续的费用;搬迁补助费增加苗木搬迁费用;明确地段差统一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计取。第六条约定被收购企业负责拆除除围墙外的地面建筑物并清理场地后按时交地。第七条建立按时签约交地奖励金,按照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3%给予奖励;设立按时交地奖励金,按照收购价的7%给予奖励(福州市10%)。以上政策条款均体现福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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