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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

大雄 发表于 2019-2-12 14: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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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伴随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升温,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日益凸显。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严厉打击和有效整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8〕174号),我市制定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整治重点。严厉整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近期群众反映突出的下列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违规收取其它费用的行为。
  2.房地产企业超出政府规定的装修标准,超额收取装修费用的行为。
  3.房地产企业强行搭配车位销售,以及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车位的行为。
  4.房地产企业擅自提高首付款比例,拒绝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行为。
  5.房地产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
  (二)整治措施。对经调查取证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原则,综合采取处罚和限制措施。
  (三)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五项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通过联合执法机制、明查暗访机制、举报受理机制、会商认定机制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联合执法、分工查处。
  (四)时间安排。分自查自纠、联合查处和长效监管等三个阶段,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制定完善房地产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长效监管措施,强化长效监管手段,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效监管工作。
  (五)配套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服务指导。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对经调查取证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原则,综合采取以下处罚和限制措施:
  (1)对房地产企业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收取其它费用、超出政府规定装修标准收取装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价外加价违法行为后,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从重从严处罚。
  (2)经依法认定为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发现偷税漏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并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存在上述5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由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该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暂停该企业已批未售商品房的网签。
  (4)对存在上述5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由住建、物价、市监、税务等部门分别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并通报金融、保险、证券监管机构。
  (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令及时纠正,整改到位。对已经办理购房手续的,责令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继续履行售房义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2.健全完善五项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1)联合执法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物价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根据部门职责联合执法,分工查处。
  (2)明查暗访机制。联合检查组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随访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等方式,对在售楼盘开展“拉网式”检查。
  (3)举报受理机制。市住建局、物价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分别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安排受理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及时收集掌握问题线索,依据部门职责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
  (4)会商认定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召开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会商会,研究认定问题线索和违法违规行为,会商确定限制措施;各相关部门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召开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会商会,研究确定后续限制措施,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及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偷税漏税及其他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税务征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调查取证,依法追缴税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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