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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如何适用?

疯吖頭 发表于 2019-2-3 16: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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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暂时未享受退休待遇),与企业签订了聘用合同,按小时计薪,每月发放1次,每天工作时间根据需要小于等于8小时。
请问:1、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务所得税?2、2019年1月起,劳务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否也调整为5000元?
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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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返聘人员收入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要根据合同判断,具体情况请带上合同等相关资料到税源管理分局咨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2009年1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于 2019-02-02 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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