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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福建新规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高山羊叔叔 发表于 2018-10-16 12: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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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谢丹)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将有法可依,新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实施。今后,村民自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须限制在80至120平方米之间,多余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本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就意味着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将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不过村委会等在收回村民旧住宅用地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非无偿收回。
  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有具体的规定,即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至120平方米。但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那么,哪些村民才能申请自建住房呢?具体有几种情形,如您无住宅或住宅面积过小;兄弟姐妹或子女要求分户;拆迁安置或因灾安置;危房重建等都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自建房申请。但是,并非所有的申请都能通过,如果您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人不满18岁法定年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了,类似这些情形都不允许再自建房。
  当前,一些地区村民将自住房出售,此类人群再申请自建住房将无法通过审批,同时购买方也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房屋所有人只有使用权,因而房屋所有人是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的。
  村民自建房这样申请
  《办法》规定,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 《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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